《平湖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现将《平湖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V;Q@'<w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m>?|*a,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17〕15号)等文件要求,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9年底,登记发证率达90%以上。为了顺利开展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我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必须进一步明确政策、操作细则,制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MZqHL4<|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rV2>;FG (一)主要框架 tgHN\@yj 《实施细则》共分四章二十八条,由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附则组成。 g4{0 (二)目标和原则 m)]|mYjju 办理农村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致、一户一宅、依法自愿的原则。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村住房所有者合法财产权益。登记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不包括畜禽舍、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等其他用途土地上建造的临时性生产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 a54S,}| (三)具体内容 F%4N/e'L 总则阐述了起草依据、适用行政范围、农村住房概念、登记范围、登记原则和确权登记工作职责等;附则明确了农民安置房、建造在国有土地上的农房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施行起始时间等。
@1U6sQ 首次登记部分明确了农房登记申请人、首次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确权登记面积规定等内容。针对 “房屋质量安全、宅基地或房屋超面积、宅基地补办审批面积标准、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房屋符合规划及已竣工的证明材料”等问题,在此章节中进行了明确:申请人需在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房屋质量安全保证;宅基地补办审批面积标准按房屋建造时的人口数及政策文件确定;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符合规划及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参照平政办发〔2015〕98号《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住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分三个时间段并根据平湖实际简化提交材料证明。 L">m2/ HG 变更登记部分明确了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不同类型变更登记办理方式等。对因“房屋互换、分家析产、继承、离婚”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时,进行变更登记时有关情况作了规定。 qQ1D }c@ K92M9=>
eu?P6>urA 来源:中国平湖 ~f( #S*Ic O&}R http://www.pinghu.gov.cn/ucms/html/main/col126/2018-05/31/20180531153435509616677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