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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房屋买卖中权利瑕疵风险分析(三)——买卖时房屋存在租赁或者抵押情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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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权利瑕疵风险分析(三)——买卖时房屋存在租赁或者抵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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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金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现在很多人购买房屋并非用于自己居住,而是将房屋作为财产积累或者投资。这些房屋如果未被实际使用而空置,则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于是这些购买者很大一部分会将房屋进行出租,也有一部分购买者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实现资金周转。不管是出租还是抵押,我们都可以说是,这些房屋权利存在一定瑕疵。所以当我们要去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对房屋是否存在出租及抵押进行了解。
第一、标的房屋存在租赁情形
    房屋存在租赁这一点很好理解,也就是所要买入的房屋被原房东出租给了他人,并且租赁期限还未届满。这种房屋在买入
时,主要会存在两个风险: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简单来说就是,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享有同等条件下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出让人出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放弃购买后,方可向第三人出让。
        当然,我们作为买受人,如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完成了过户的话,对于取得房屋权利的效力并不会因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但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将手续办好更为妥当。我们在购买时需要现场看房,如果确定有人承租,则要求出让人提供承租人放弃购买房屋的书面材料。【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参考《信专说法》第105期】
        2.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我们如果购买了一套正在租赁期间内的房屋的话,虽然我们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并不能终止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这样的话,如果我们购买房屋是急用的,那么,就会因为房屋存在租赁而导致无法立即获得房屋的使用权。
        因此,在购买前,我们除了让出让人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外,还应当让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获知租赁期限,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标的房屋存在抵押情形
        房屋抵押的情形,在现实中也是非常普遍的。有的抵押是出让人抵押贷款购买的,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也有的出让人为了资金周转,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包括银行或者其他第三人)。不管是哪种抵押形式,只要是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就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在房屋产权发生变动前,抵押人就应当将抵押权涤除后方可完成过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我们在购买房屋时,应当先查明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如果存在抵押,那么在约定付款方式的时候,应当对抵押权进行考虑。否则,如果将全部房款支付给出让人,而出让人又没有去涤除抵押权,那么,我们就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一般遇到房屋具有抵押权的,在设置付款方式时,应当保留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部分,由受让人直接向抵押权人支付,以保证抵押权能够顺利涤除。
        对于标的房屋存在租赁和抵押情形的分析,就简单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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