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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君慧律师,法学硕士,执业于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公司纠纷等 fGtYvl O-5 联系方式:15157380870;联系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城北路653号(华夏银行上面6楼) _EEOBaZ IJ[r!&PY
“投资款”还是“借款”,您分得清楚吗? !{S& " u$M,&Om “这个项目前景非常好,您要不入点股,不会亏的,保证赚钱,既能保本还有额外的收益”,像这样的话,大家是不是很熟悉?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投资形式,吸引着一拨又一拨的人。可是仔细想想,既然是“入点股”,应属于投资,毕竟有风险,又怎么会“保证赚钱”、“能保本还有额外的收益”呢? r3;@ >v?&&FhHK< 这内在的问题,是类似这样的形式,究竟是“投资”还是“借贷”。从司法实践看,大量案例的当事人确实都在争论是“投资款”还是“借款”。例如,从资金提供者一方而言,当其得知投资项目或公司盈利时,主张是“投资款”,而当投资项目或公司亏损时,就主张是“借款”。其实,有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而有些名为借贷实为投资,含糊不清,扑朔迷离。 nXRT%[o& O-uno{Fd* 笔者举一例说明。 ~6nY5 ;URvZ! {/Z 案例:殷明新、刘相峰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浙03民终347号 H\vd0DD; $:l>g)c 2012年1月17日,刘相峰作为甲方、殷明新作为乙方、田疆作为担保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入股协议书》。 AX{X:L8Ut2 %:S4OT8]
该协议书约定:1、乙方作为新的投资人,参与甲方(长城有限公司)与南方航空公司经营活动成为该股东。2、乙方以货币的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5万美元。3、乙方不参与甲方与南方航空公司经营活动。如因甲方经营不善,乙方不需承担亏损责任。4、此入股协议书期限为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共计24个月。5、甲方需每月15号支付乙方利润为7500美元共支付24个月。从2012年3月15日起支付。6、南方航空公司与长城有限公司的协议到期,甲方需协助担保与南方航空公司签署协议。7、如果甲方向乙方延长或不能支付本合同的第五条所述款项,由担保方支付。8、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美元。 C
srxi'Pe /8Wfs5N 同日,刘相峰向殷明新出具一份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殷明新投资入股长城有限公司与南方航空公司经营活动股金50000美元。 k.5(d.*( S&JsDPzSd 之后,因刘相峰未支付利润,殷明新向法院起诉,请求刘相峰偿还殷明新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 `>1XL 2 ahoXQ8c:\} 一审法院认为:殷明新主张与刘相峰建立民间借贷关系,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殷明新要求刘相峰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殷明新的诉讼请求。殷明新不服,提起上诉。 w ag^Sk od=x?uBVd 二审法院认为:殷明新所投入5万美元股金究竟系投资性质抑或是借贷性质,应根据两者之间的区别来判定,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从涉案《投资入股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来看,殷明新投入5万美元后,不管刘相峰的自身盈利状况如何,刘相峰都必须自2012年3月15日起分24个月每个月给付7500美元给殷明新,而殷明新则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可见,《投资入股协议书》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符合借款性质,且该5万美元借款系等额还本付息,利率明显超过年利率24%,因此,殷明新主张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刘相峰偿还5万美元并自2012年3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予以支持。 %$Smei r `;_ #&b 借助该案例,笔者想分析和提示三点内容: 4>t'4p6{ :@~W$f\y 第一,区分“投资”还是“借贷”具有重要意义。 :z-UnC||j *r90IS}A$2 正如该案呈现的,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一审不认定“借贷”,驳回殷明新的诉讼请求,意味着殷明新要求返本付息的主张落空。而二审通过实质性的分析,认定殷明新的5万美元系“借贷”,支持了殷明新要求返本付息的主张。可见,“投资”或“借贷”的不同认定,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很大。 ?zP/i(1y &2P=74\= 第二,区分“投资”还是“借贷”应从实质上分析。 ' pN[H\Ia mxPzB#t4 在该案中,虽然殷明新、刘相峰签订的是《投资入股协议书》,协议中“乙方作为新的投资人”、“成为该股东”、“以货币的方式出资”等内容表明系“投资”,但是协议中“如因甲方经营不善,乙方不需承担亏损责任”、“甲方需每月15号支付乙方利润为7500美元共支付24个月”、“如果甲方向乙方延长或不能支付本合同的第五条所述款项,由担保方支付”等内容又表明系“借贷”,二审法院阐释了“投资”与“借贷”的差别,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可见,对二者的区分,不是仅根据形式而定,而应从实质上进行认定。 /}kG$~
|43dyJW 第三,“投资”还是“借贷”应明确约定。 (,`R >Dk ybY[2g2QJ 1.如只有口头约定,往往很容易产生争议,在只有转账凭证且无备注或备注不明的情况下,认定“借贷”的概率较高,难以认定“投资”。因口头约定的变数较大,对双方的风险不小,建议采用书面的方式约定。 ;n\$'"K&; ye^*Z>| 2.以书面方式约定的,内容应明确是“投资”还是“借贷”。如是“投资”,应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其实投资人与投资项目或公司处于一条船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是“借贷”,应为“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在书面协议中,不要混杂着“投资”或“借贷”的内容,含糊不清将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您无法确定,请咨询专业人士协助解决。 14DHU % S v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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