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发布本通告: N_ 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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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抗拒执行。对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财产,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居住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购买车辆、不动产,出国、旅游、度假等消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Y"B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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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本院将视情节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拒绝主动腾退房屋、履行行为,以租赁、安置老人等方法规避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强制腾退,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人员,本院将以涉嫌妨害公务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lrh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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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下列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m[s<A(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JPEIT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OTWT`G2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P0^c?s"I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M\Se_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hnx/z+uT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s f(iE(o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b2b2v?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g~g50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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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通过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使案件得到执行的,将按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xq}-m!nX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否则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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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O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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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举报电话:0573一85112368 v:E;^$6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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