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fZ376Z:S$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0[i]PgIH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ap#*}r!Nk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cq=R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z::2O/ho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U0(%lIU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