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三级责任”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en< $.aY
一、实施意见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06pvI}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是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截至2016年底,全市105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量达27.01亿,村均2572万元。为适应农村集体资产积累不断增加、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新常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2016年最新出台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三级责任”体系的实施意见》。 [Iks8ZWr_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zg}x0]
实施意见主要是通过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市、镇、村”三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责任主体。主要内容由三部分组成。 !e|\1v'0
第一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主要包括:承担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履行农村集体资产内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 tON>wmN
第二部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包括: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服务、维护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等。 Tsg9,/vXM
第三部分,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农业经济局及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