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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4-05 来源:system 2?HLEiI1
平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L"AZ,|w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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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ZN0_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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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马邦伟 O)W1.]GMbf
二○○五年二月七日 R7vO,kZ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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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O7E0{8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平湖市养犬管理工作,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Xbfn@7m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活动和管理。 ?-6oh~W<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养犬实行属地管理、准养登记、强制免疫、圈养拴养、一年一检、消灭违章的综合管理措施。 Zj$U_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的登记,违章犬处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rYd=Ri
农业(动物防疫)部门负责犬类的强制免疫、检疫,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疫源地的消毒、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 8)T.[AP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犬伤病人诊治以及对犬伤者免疫情况的跟踪监测,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预防狂犬病的宣传,病人疫源地的消毒、处置等工作,做好职业暴露者等重点人群的事前免疫工作。 32dR`q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OJ&~uV >2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受委托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配合做好城市犬类的管理工作。 Z5+qb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建立由公安、农业(动物防疫)、卫生、工商、城管、宣传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组织,研究部署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并督促落实养犬管理的各项措施。 MbF.KmV
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A1UD+S
第四条 本市对犬类饲养、养殖、销售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殖、销售犬类。 5*~G7/hT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工作。 "/wZt c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卫生防疫等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L g-Sxz}P!
教育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在广大师生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hH%@8'1v
第六条 养犬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G!wFG-Y}
(一)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 :dB6/@fW
(二)有独户居室。 6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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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个人申请养犬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h\jwXMi,tj
(一)养犬应当先征得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 iEnDS@7
(二)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b]@^SN9
(三)养犬人经登记后,应当携犬到所在地农业(动物防疫)部门对犬进行检疫,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y_QK _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