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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需要知道这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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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9-12 14:27:39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需要知道这些
作者:陈伟健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为什么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属于违法吗?这是用人单位一直疑惑的地方。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除去协商一致外,《劳动合同法》对几种特殊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时,用人单位就必须要订立。通过本文,希望给企业及劳动者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给与帮助。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些劳动者还不是很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意味着期限不确定,用人单位可以说让走就走吗?这种理解正好相反,此类合同意味着,对劳动者来说只要愿意干,可以干到不想干,直到退休,非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立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满足特定条件,劳动者有权签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实践中主要以第(一)、(三)两种情况为主,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企业都会碰到,也一直会问,是不是当出现这种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三、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都应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其实此时也一样,如果未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二倍工资支付期限为多久,是否有上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二倍工资。这里可以理解为最长为11个月,理论和实务均无争议。但是《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未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限,因此在实践中会引发争议。

对于这个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2014年4月14日联合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文件中予以了明确。从该文件“解答六”可知,不管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均为11个月。

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畏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较少,主要是由于缺乏对该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包袱”,想尽办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其实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只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会以“劳动合同期限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其他方面均相同。因此,当用人单位面对劳动合同法出现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也无需刻意回避,理性面对,合法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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