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或少交物业费,这些理由是否能成立?
作者:沈君慧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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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西200米)
对于物业服务,相信大家都是不陌生的,特别是住在城市小区里的业主们,几乎天天和物业服务打交道。提到这一话题,可能不少人会是一种复杂的感觉,一方面是几乎都会认为小区内不能缺少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在小区的设施维护、安全防范、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确发挥着作用,而另一方面对于物业服务的质量有微词,总有一种没能如己所愿的感觉,有的选择忍气吞声,有的选择和物业公司沟通反馈,还有的选择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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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主要有哪些?
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可以有很多。笔者通过收集司法案例,大致地做了一下归纳:其一是房屋质量问题,如房屋开裂、外墙面漏水、管道漏水等;其二是共用设施问题,如道路、路灯、楼道照明灯、消防栓坏掉后未及时维修等;其三是安全隐患问题,如业主家失窃、门禁未使用或损坏等;其四是车辆管理问题,如停放混乱、外来车辆随意进出等;其五是环境卫生问题,如垃圾未及时清运、绿化养护不到位等;其六是其他管理问题,如因邻里纠纷向物业公司反映未获处理、物业费等费用收支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等。
这六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能在诸多小区内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它们也往往成为许多业主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来抗辩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那么,这些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在原告海宁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任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原告要求支付物业费、违约金等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理由是: 9)H~I/9Y
(1)物业管理服务未达到甲级质量标准,物业管理费应适当下调,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 '4N[bRCn
(2)小区北门的开放通行时间为上午七点至晚上九点,没有二十四小时开放通行,而且门卫管理不严; 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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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区内有陌生人出入,曾有陌生人来被告家敲门推销物品; i,b>&V/Y$
(4)楼道可视门铃系统至今未启用; U/{cYX
(5)安保人员缺少; (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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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道照明灯损坏,长期未维修; 8FbBv"LI,g
(7)绿化维护不及时,杂草丛生; o7hjx hmC
(8)消防设备损坏,未予维修; ?i9LqHL
(9)监控设备损坏,导致被告父亲电动自行车的电瓶被偷后无法查看监控。
对此,法院认为: ){8^l0b
第一,虽然被告主张原告存在物业管理服务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情形有多种,但均未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只对楼道门铃系统未启用和一条线路的监控设施已损坏的情形予以认可,所以法院对其余情形不予认定; {Ivu"<`L3
第二,若原告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承担的责任为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即业主因原告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原告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