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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重要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无需再等六个月的特殊情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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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04-08 15:13:39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重要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无需再等六个月的特殊情形

作者:曹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离的,一般原告要忍受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再次起诉离婚。下面笔者先和大家分析一下,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通常可能出现的2种情况。

1、在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互相珍惜感情,化解了矛盾,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感情有所改善,可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2、在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任何改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原告在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在原来的不予离婚判决生效之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话,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是不受理的。法律给了当事人六个月时间的冷静期,希望在这段时间可以缓和双方的关系,从而达到夫妻和好的目的,但法律也不勉强,如果确实感情完全破裂,当事人还是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那么接下来,让我们再看以下这则案例(特殊情况)。

案例:原告钟某(女)和被告范某(男)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原告钟某起诉离婚。在庭审中,范某认为,虽然双方偶尔发生争吵,但是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所以范某认为两个人的感情基础较好,还有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在庭审中所主张的事实,很难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但是在该判决生效后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钟某再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除了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所讲述的事实以外,钟某还控诉范某在第一次判决之后,故意殴打钟某,导致钟某鼻梁骨折,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了钟某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之后范某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最后判决离婚,并对财产部分依法作出分割。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在不满六个月的时候,也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那么接下去笔者就重点分析一下,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请求的特殊情形。

第一、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后,钟某受到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不能再次随意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对于第一次诉讼中的被告范某,如果要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

第二、法律规定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也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范某对钟某有故意伤害行为,如果还要再容忍六个月的时间,恐怕矛盾升级,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钟某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作为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要由于本案中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存在。

所以法律规定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六个月内发生新情况、新理由,可以不受该规定的约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新情况,笔者认为一般包括实施了有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或者被告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影响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再或者发现被告与他人同居,或发现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等诸如此类的新情况、新理由。

最后,笔者需要提醒的是,一旦原告在六个月内以出现新理由、新情况再次起诉离婚的,那么原告在这个阶段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最应该做的就是要收集固定新的证据。因为要证明有新的情况,原告一方是负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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