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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夫妻之间签订“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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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05-28 10:25:55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夫妻之间签订“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作者:曹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案例: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中一项请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忠诚协议有关财产分配的约定内容无效。

经查明,2006年3月2日杨某某与陈某某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一份,约定:“陈某某和杨某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引自:广东省中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究竟这份忠诚协议有没有效?法院最终又是如何认定的?相信这是困扰很多人的一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以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众说纷纭,学理上也存在诸多争议。

无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限制离婚自由之嫌,另属身份协议,不应为合同法调整。

有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体现,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笔者同意有效说的观点。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后,自愿签订的,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协议。

但是现实中,忠诚协议五花八门,内容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有最常见的出轨无权提出离婚,还有空床费用或者是失去孩子抚养权的条款。这些不规范的内容,导致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减损。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应当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分离,分别判断有效性

笔者认为,对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予以承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义务作为夫妻之间最基本义务写入法条,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而忠诚协议所涉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必须忠于对方,不得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否则就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其约束的对象就是夫妻之间的身体忠诚,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

第二,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私法领域奉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行为合法有效。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的一项协议,是其自愿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双方的自由,但是这只是一种相对的限制。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那么在该案中法院也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强行限制,任何人不得强制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公民不能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处分或利用。

事实上,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最后认定该忠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值得补充的是,我国并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上述案例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判决结果并不必然表示任何忠诚协议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同的婚姻案件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还要遵循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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