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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滴滴公司为何要对顺风车的乘客被害事件承担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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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10-08 14:53:26 , 来自:鏈煡IP

              滴滴公司为何要对顺风车的乘客被害事件承担责任?

者:沈忠明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距郑州空姐搭乘顺风车被害不到三个月,顺风车又出事了。8月24日下午,浙江乐清女乘客搭乘滴滴顺风车从乐清市虹桥镇前往永嘉县时,被司机钟某杀害。对于此次事件,许多媒体平台都进行了报道,并从“事发前未发现车辆使用的是伪造车牌”、“客服外包导致服务跟不上”、“受害者亲属反映问题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未配合提供司机信息”、 “不及时配合警察调查”等诸多方面对滴滴出行的过错进行了列举,并对顺风车屡屡出现乘客遇害事件进行了大范围的口诛笔伐。

大家一致都认为滴滴公司难辞其咎。但滴滴公司应承担的到底是一种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还是居间合同中的过错责任?莫衷一是,各有各的说法。笔者对此事也进行了一番研究,在此谈一下自己不成熟的观点。

大多数人都叫过滴滴车,但滴滴打车到底是一个什么东东,普通的老百姓恐怕很少关注。那么让我们先来普及一下。滴滴出行(曾用名滴滴打车、嘀嘀打车),是一款免费打车软件。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开发,2012年9月在北京上线,目前,滴滴已从出租车打车软件,成长为涵盖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及大巴等多项业务在内的一站式出行平台。

为何笔者在此仅讨论顺风车模式的法律性质呢?

因为顺风车运营模式与滴滴快车、滴滴专车不同,有其特殊性。笔者查看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有“道路客运及货运经营”。其在相关的案件中也承认具有网络预约车客运的经营范围,也是滴滴快车、滴滴专车等网约车的运营主体。也就是说,百姓如果在滴滴出行平台预约的是快车、专车,则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成立的既是一种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又是一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服务关系。滴滴公司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乘客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即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滴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滴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而顺风车则不同。顺风车也称拼车或合乘车,乘客可以在滴滴出行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真正的信息平台运营者实际上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方便百姓理解,本文仍沿用“滴滴公司”这个习惯说法)上查找选择附近的车主或路线趋同车主,使车主和合乘者达成一种捎带或合乘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分摊出行成本、清洁空气、节约能源、方便出行。因此,滴滴出行提供的是信息展示和信息匹配服务,故其认为自己提供的是一种居间服务,故也不要求顺风车具有《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顺风车驾驶员也不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驾驶员证》。这也就是为何顺风车出事后大家热议的原因,试图从滴滴出行在审查、管理、处置上的漏洞去寻找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顺风车平台真的只是提供居间服务吗?

笔者持不同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从其管理的模式上来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而滴滴出行对其签约的车辆、驾驶员及乘客都有一定的管理义务。根据《顺风车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平台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有审查的义务;车主不得与乘客发生现金结算,收费也要根据平台列明的标准进行;对乘客的投诉有受理、调查、核实的义务,在争议未解决前,有权暂停向车主支付合乘费用。按相关判决书的说理,这些管理行为已超出了居间合同的服务范围。

2.从性质上看,其开始运行时标榜的是一种出行交友平台,目的是为了分摊出行成本、减缓交通压力、节约能源,具有公益的性质。不可否认,顺风车在这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合乘本应是免费或者合理分担出行费用的一种出行模式,分摊的费用不应该超过出行成本,不能具有盈利性。而目前网约车平台上运营的所谓“顺风车”服务,收费普遍都超过“合理分摊”的范围,且顺风车驾驶员不会与乘客商量分摊的成本,而由顺风车平台自动计算乘客应付的费用。因此许多私家车接入顺风车平台,其目的已不是简单的分摊成本,而明显具有牟利的目的。且每单业务,滴滴都会提取较高比例的服务费。因此,笔者认为,即使顺风车驾驶员与乘客之间是一种分摊成本的公益的行为,但当信息平台从这种公益行为中猎取较高的利润时,其提供的信息服务仍简单地定性为居间服务,实在勉强。

3.从顺风车运营的体量看,在其运行的三年多时间里,已服务了十多亿次出行。顺风车已不是当初偶然的捎带或合乘行为,而已经成为众多百姓的一种重要出行方式和许多私家车主的一种收入补充,这种出行方式已经深入参与到了整个国家的交通运输体系,故其承担的不应仅仅是居间服务的信息提供和审核义务,而应当承担公共安全保障义务。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笔者认为,顺风车平台不宜简单地认定为居间服务平台。对于其究竟应该是什么性质,需要有关法律或政府部门重新作出评估和定性。

我们很荣幸地看到,滴滴公司对于此次事件的受害者家属表示了诚恳的道歉,并着手进行自查和整改措施。尤其是决定自8月27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内部重新评估业务模式和产品逻辑。

笔者认为,虽然顺风车下线了,但滴滴公司旗下的快车、专车业务仍存有不少的安全隐患。

根据交通部《网络预约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而现在滴滴公司在个别地方未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营。

同时根据《网络预约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入顺风车平台的车辆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顺风车驾驶员也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驾驶员证》。但实际情况是滴滴公司对顺风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管理严重缺失。许多车辆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许多兼职的驾驶员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驾驶员证》。(由于开滴滴快车或专车的驾驶员多数系兼职,一旦去给自己的车办个营运证,保险费用多支出一万多元,故一般不愿意去申请《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

因此,现在社会上许多开滴滴快车或专车的载客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会以改变车辆用途为由拒绝理赔,对受害人权益的维护也是非常不利的。故希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引起充分重视。

当一个企业的经营模式和服务体量足以影响一个国家的出行方式,并对一个国家的公共交通秩序带来严重的影响时,该企业应承担的不仅是企业责任,还应有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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