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终止时,别忘记处理竞业限制条款
aj|I[65 [#M^:Q 作者:陈伟健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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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限制并禁止本单位特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设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先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2014年9月,甲方嘉兴某景观有限公司与乙方薛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三年,约定工资报酬每月5000元,岗位为销售总经理。同时,劳动合同还约定了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竞业禁止期限为2年,乙方违约的则应支付甲方违约金20万元。
因工资报酬纠纷,双方于2016年2月15日终止劳动关系。此后,甲方发现乙方薛某离职后于2016年5月19日与他人合伙成立浙江某景观有限公司,从事园艺花箱销售。甲方就竞业限制纠纷最终诉至南湖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违约金20万,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则答辩甲方未在三个月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已解除的意见。最终法院驳回了甲方诉讼请求。(来源于(2017)浙0402民初3457号判决书)
从案例来看,虽然甲方公司与乙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甲方公司未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无法起到竞业限制作用。通过本文,希望能让企业及劳动者认识到竞业限制条款下双方的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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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可约定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上述条文从主体、地域、期限三个方面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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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1、竞业限制补偿金何时支付?
竞业禁止补偿金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
2、支付标准。
当事人可以约定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双方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的,应当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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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1、用人单位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同时规定:“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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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于竞业限制条款而言,用人单位拥有单方的解除权,毕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对劳动者而言,属于违约解除权。在日常处理过程中,对于有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时,明确是否需要竞业限制,如果不需要的,应当及时签订解除协议,否则,一旦进入竞业限制期限内,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都将面临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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