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在线


广告合作:0573-85556666
  • 6304阅读
  • 0回复

前夫留下一个亿债务跑路,妻子连打六年官司!儿子:爸爸为什么要借那么多钱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367
金钱
474
威望
35
注册时间
2009-02-26
最后登录
2018-06-11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06-11 14:28:58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在杭州,离婚后“被负债”的前妻们建了一个QQ群,里面有90多个女人。她们的不幸类似,都是此生嫁错了人,伤筋动骨带着孩子离了婚,却突闻还被前夫留了一屁股债务给她们。所谓“突闻”的通常形式是女人收到法院传票,被债权人告了,说是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男女共同承担。 KKBrw+)AJ  
f`$F^=  
这些女人中间,最惨的是王云(化名),她的男人留给她的债务, 据说有一个亿。债权人说,现在我才告了你2000多万你都还不出。 6'{/Ote  
_>8rTk`/h  
ww}4   
2000多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一审判王云共债,后来王云通过检察院申请抗诉,抗诉将程序推进到再审,再审一审依旧认为“共债”,现在官司进入再审二审。“他们都说这是我最后的机会了,如果再失败,我这辈子怎么办啊”,在钱报记者面前,这个瘦弱的女人一直在哭。 Q#Tg)5.\  
Wc*jTip  
{Jna' eS  
那男人呢?在离婚后就跑路了。 Fb!Ew`;QT  
=JkPE2mU  
%ER"Udh  
*:5S*E&}V  
43VBx<"  
kxanzsSr9  
离婚四个月后 oe'f?IY  
她突然被一对夫妻叫到车子上 D-/q-=zd  
[!~= m  
王云工作稳定,看上去柔弱本分,老公是父母介绍认识的。当时父亲说,这个男人话不多,我看人蛮老实的,你这么单纯,嫁给这样的人好。 2;wp D2  
rAn:hR{  
3 T1,:r  
男人林强(化名)毕业于浙江名校,回到杭州城北某乡镇招商办工作。 R_4eME2LB  
&E]<dmR  
}T5 E^  
“刚结婚那会儿,我们晚饭后还会出去散散步的”,男人确实话不多,结婚第二年有了儿子,王云就把重心转移到孩子身上,渐渐的,男人成了招商办主任,应酬很多。 e9=UTn{!  
Y&XO:jB  
t/wo G9N  
qkM)zOZ^  
在儿子5岁的时候,王云在林强手机上看到,有女人问,孩子要不要打掉。 [.(,v n?6  
{;L,|(o^  
gTS} 'w{  
2012年1月,王云和林强协议离婚,孩子跟妈妈。两人名下有两套房子,一套是文鼎苑的99平方米,归母子;另一套三里亭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给林强。 ? K,d  
@!Z1*a.  
$} @gR] Z  
感情本就寡淡,离婚后再无更多联系。 o"V+W  
Ob&m&2s,  
B? aMX,1  
8345 H  
2012年5月的一天,王云接到一个陌生女人来电,你老公欠了我们很多钱,我们见一面。 +n%d,Pz  
'ti~TG  
bess b>=  
王云的车停在路边,一个女人先坐进来,后来女人的老公也坐了进来。他们说:我们联系不上林强了,他欠了我们一个亿。 &7 K=  
ri`;   
'ln o#  
*N |ak =  
打了6年的官司 GGs7]mhA  
背上了2000多万元的债务 yW)r`xpY  
还有1个亿在后头虎视眈眈 -N'wKT5  
F%:74.]Y  
2012年8月,李磊(化名)向杭州某区法院起诉,诉称,2011年林强向其借款105万元,后来仅归还了25万元,要求林强和王云共同归还剩余的80万元。 ^@C/2RX!  
oF~+L3&X  
LVNA`|>  
当时出庭应诉的是林强的代理人,在后续长达6年至今没有完结的多场诉讼中,林强从未出现过。 2lCgUe)N  
1I awi?73  
fm^J-  
2013年4月,法院判决,债务成立。但是,“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这个官司中,王云没有被判共债。不过,判决书中不止一次提到“本院注意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多份借款协议,且金额巨大”,为接下来的巨额债务官司埋下伏笔。 L)n_  Q  
K(uz`(5  
-@tj0OHg  
王云大大松了口气。没想到,又一份传票来了。这回原告是林强原本的同事,称林强向其借款100万,还有40万未还,并且也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王云一并告了。但是,这一回法院的判决却是“夫妻共债”成立。 TILH[r&Jg  
8B(=Y;w  
#P1U] @  
之后,李磊又接连起诉了三个官司,涉案的有关林强的借款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这些官司均被判为“夫妻共债”。法院判决中的重要依据是林强所借款项,大多数投入股市,而“炒股属于家庭经营行为,应视为共同债务”。 Zq~Rkx  
%g~&$oZmq  
Ne)3@?  
;X N Ahg7  
原告夫妻也卖房卖车离了婚 BM{*5Lf  
t#VX#dJ  
这几个官司之后,2014年,王云文鼎苑的房产被拍卖,拍得269万元用于执行。 25Ro )5  
FHSFH>  
.Y0O.  
对于2000多万元的债务来说,200多万杯水车薪。王云带着儿子搬到三里亭经济适用房居住。薪水也被列入执行范围,每个月留3000元用作她与儿子的基本生活费,其余全部用于执行。儿子已经上初中了,从小学开始他就反复问妈妈“爸爸究竟为什么要借这么多钱”。 -<ome~|  
Qr_0 L  
NcrBp(  
这个问题,谁都回答不了。 O ^!Bc}$  
~z\a:+  
Lq62  
另一头,原告李磊夫妇的日子也不好过。 NM9,AG  
2q(gWhcj  
lCgzQZ  
李磊说,2006年自己办企业要注册,认识了时任招商办主任的林强,当时500万注册资金就是林强帮忙拆借的。因为有过帮忙,两人迅速熟络,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林强就跟李磊说一起做这个资金拆借的生意。 po(pi|  
9q+W>wt  
ZWni5uF-c  
李磊说他四处借钱,比如1.5分利借来,然后2分利给林强,他坚信,林强是用于资金拆借,诸如当年帮他填补注册资金一样。“如果知道他是去炒股,我怎么会借。” ORM3o ucP  
2+/r~LwbK  
J(K/z,4h  
从一审官司中林强律师提供的一些林强银行卡资金流水情况来看,林与李之间的资金往来在2008年至2011年底之间非常频繁,有时候一天都有数百万的往来,而这些资金中有些确实通过银证转入了林强的股票账户。难道真的是股市巨亏吗,因为林强的股票账户他人无权查看明细,而林强又迟迟不露面,所以无从知晓。  .^2.h  
'"+Gn52#  
A.mFa1lH  
林强案发后,李磊夫妇也被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李磊夫妇也离了婚,其妻也被判共债。“我市中心的公寓,城西的排屋统统卖了还钱”。 &8pGq./lr=  
6oq5CDoq  
l=t/"M=  
%#o@c  
共债的焦点是借款有没有夫妻合意 VC0Tqk  
是不是用于共同生活 d'&OEGb<  
;B;@MD,B  
王云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检察院抗诉上。 Y<jX[ET!  
V7}'g6X  
TFm[sO0RZ  
去年4月,杭州市检察院针对杭州某区法院对李磊林强案的三份共涉金额为2000余万元的判决进行了民事抗诉。 '7}2}KD  
#jzF6j%G  
5}Id[%.x  
理由如下
=)G]\W)m  
/CH]'u^j  
首先,这2000多万元债务的借款协议真是如债权人所说是之前借款的“结算”吗?证据不足,如果是拟发生的债务,那么欠款协议时间在林强王云离婚后,就不能算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了。 t%G.i@{pkp  
^eyVEN  
x[$KZGK+GL  
第二,借款用途,按照李磊的说法,出借是基于对林强招商办主任的职务信任,也就是说,李磊出借款项应该明知不是用于林强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就该归属为林强的“个人债务”; i=*H|)  
_BY+Tfol  
9XYm8g'X  
第三,有证据表明林强王云夫妻生活中没有巨额开支,即便按照林强当时的律师所言为借款炒股,亦没有证据表明王云有共同经营行为,炒股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证据。 ~-[!>1!%  
F:d2;  
b`$qKO  
第四,同样是李磊起诉林强夫妇,第一个官司80万法院认定为林强个人债务,为什么接下来的案件就被认为是共债了呢?
Trs2M+r)  
"O-X*>?f  
但是,抗诉后的再审一审下来,再审法院认为借款协议真实有效,而且认定炒股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依旧认为是共债,只是在利息的金额上有改变。 6K )K%a,9  
sVBr6 !v=  
Phk3Jv  
日前,王云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云说,我觉得不能因为我不过问老公的事情就认为我有责任。当时我同意借款吗,我有用到过一分借款吗。历经6年,女人甚至将浙江省高院今年5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带在了身边,她划给我看,《通知》中有一条“对一些案件中,负债用于夫妻一方以单方名义经商办企业、或进行股票、期货、基金等高风险投资的,不宜一律以‘不能排除收益用于共同生活’为由,一刀切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hl7)~S<  
XI |k,Ko<  
}!{R;,5/n  
前两天,杭州市检察院有一例女人因前夫“被负债”百万,历经三年抗诉成功的案例,法院判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这位被“拯救”的女人也是那个被负债前妻群里的。姐妹们纷纷祝贺她,大家都哭了,王云说,我不知道我的结局会怎样。 !*L)v  
;N(L,  
0e+#{k  
V9SL96'[I  
新闻+ `"}).{N]C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uCLZr$  
9l "=]7~%  
F\&{>&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不服再审裁判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4`)r1D!U  
$./aK J1B  
来源:钱江晚报首席记者 肖菁 /V{UTMSz  
& !ds#-  
0;@>jo6,!  
1条评分威望+1
前途无量 威望 +1 - 2018-06-11
快速回复
限8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