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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离婚时房子装修款怎么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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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8-07 09:01:14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离婚时房子装修款怎么算?

作者:吕菲菲(实习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近几年,由于房价长期居高不下,夫妻双方父母往往会根据各自条件,合力为子女购置婚房,这就产生了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或者女方买房、男方装修的普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即装修部分在离婚时到底如何进行分割?甚至不少人提出房子可以升值,装修只能贬值,那这时装修部分能获得多少补偿呢?而且买袋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的,很多都未开发票,那么究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嘉兴市的胡某就碰到这个问题。

张某与胡某系情侣关系,2014年,张某以个人名义购置一套价值150万的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后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胡某拿出个人婚前财产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20万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引发各种矛盾,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于是否离婚等问题没有分歧,但针对装修款的问题产生了巨大的分歧。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来处理装修款呢?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8条、19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婚前购买的房屋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性质,离婚时,该房屋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胡某以个人财产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属于对不动产的添附行为。添附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从物权法上来说,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时,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据此,胡某对该房屋的装修行为不影响该房屋的性质,该房屋仍属于张某所有,但张某应适当补偿胡某装修所花的实际费用。

在上述案例中,笔者认为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房屋的装修价值融入房屋的整体价值中。因此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房屋装修款的价值,给予胡某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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