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在线


广告合作:0573-85556666
  • 82026阅读
  • 0回复

[公益讨论]【信专普法】“捉奸”的照片在离婚诉讼中有用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114
金钱
156
威望
41
注册时间
2017-02-21
最后登录
2019-04-28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8-21 08:46:01 , 来自:浙江省

“捉奸”的照片在离婚诉讼中有用吗?

作者:曹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现在,社会中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的情形已经成为夫妻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在一方出现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时,另一方就会希望通过收集到对方出轨的证据,从而在离婚诉讼中占据一些优势,亦或者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想法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

笔者作为律师,一方面希望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但是另一方面又担心受负面情绪影响的无过错方会“不择手段”的收集证据。比如:通过跟踪、偷拍、强行闯入酒店客房或他人住宅的形式,拍摄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捉奸证据”。这样往往会使无过错方处于被动的不利局面(反而可能会被起诉侵权)。下面通过一则实际案例分析,使大家明白法律的底线到底在哪里。

案例:张男、李女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6年李某发现张某和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让其弟弟跟踪张某,并闯入酒店房间拍到了张某在和第三者通奸的照片。有了这证据之后,李某就起诉离婚,诉讼请求中就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这些照片系通过跟踪、强闯、偷拍的手段获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纳。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读者都会义愤填膺的认为,这样铁证如山的证据如果也不被采纳的话,法律是不是也太不正义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本案中的李某为何要收集这些婚外情的照片。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正因为法律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才会使得李某有收集张某出轨证据的想法。但是,李某恰恰混淆了“通奸”和 “同居”这两个概念。法律规定的“与他人同居”要求两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方式上两者大相径庭,即便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居的事实。 因此,配偶与第三者通奸,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事实,也不必然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上述案件中,由于照片是在闯入酒店房间后的拍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所以取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故不被法院采纳。

那么说到这里,或许有些读者还会追问:那么在自己家里发现配偶和小三鬼混,拿出手机拍照取证,也是不合法的吗?答案是:合法的。这种情形所收集的证据,当然是合法的。因为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一方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观上不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这些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会较大。但是即便证据有效,也并不必然能够得出“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综上笔者认为,有些当事人去捉奸只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为了向大家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信专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更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都在这里!

4条评分威望+4
服务 威望 +1 - 2017-08-26
小怪兽消灭肉肉 威望 +1 - 2017-08-22
鱼鱼未来 威望 +1 - 2017-08-22
13511284988 威望 +1 - 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