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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怎样对付“老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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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12-04 09:04:21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怎样对付“老赖”?
作者:沈忠明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所谓“老赖”,也称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依然逃避责任者。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公民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老赖”的大量存在,是对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公然挑衅,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对于“老赖”的执行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如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搜查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等等。
        近几年,为了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5月17日通过,2015年7月6日修正,以下简称《高消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通过,2017年1月16日修正,以下简称《黑名单规定》)。
        这两个规定的出台,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局面,老百姓也切身体会到了法院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强,社会上也形成了“老赖”过街,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为了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这方面的规定,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形成严打“老赖”的社会氛围,这里笔者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说明,以馈读者。

  一、针对《高消费规定》的相关问题

        1.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哪些高消费行为?

答:根据《高消费规定》及2015年修正案,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什么条件下可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答: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即不是案子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马上对被执行人采取高消费措施,而是要等到法院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而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否限制高消费?

答:根据《高消费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可见,限制高消费不仅限于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4.限制高消费是法院主动采取还是依申请人申请提起?

答: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没有主动采取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针对《黑名单规定》的相关问题
        1.哪些情形下应当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答: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四)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主动实施?

答: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被执行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如果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也可依职权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未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但要满足以上所规定的条件。

        3.公布失信人员名单的范围和方式?

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4. 《黑名单规定》对“老赖”的影响有哪些?

答:通过公布失信人员名单,首先会让其感到羞耻,其次在一定程度上会让其失去信用基础而寸步难行。如人民法院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如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最后,需要提醒广大被执行人的是,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责任。最近一被执行人,因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上的付款义务,也拒不申报财产,却自己买轿车而被平湖市人民法院移送平湖市公安局,平湖市公安局已经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该被执行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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