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保证的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作者:陈忠杰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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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杨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吴某借款人民币八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吴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保证人张某在该借条上签署“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意见。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吴某借款,张某对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保障以后能及时的收回借款,常让借款人找保证人担保,以防范日后要债不能的结果发生。那么当债务人不按期还款,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呢?
首先债权人需要明确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
连带保证是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没有还款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或者是要求连带保证人还款,也可以一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诉讼实践中债权人可根据债务金额的大小,债务人、保证人的财产状况等来选择债务人、连带保证人、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为被告将案件诉至法院,以获得最佳的效果。
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故诉讼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裁判后无法执行债务人,才执行一般保证人。
在实践当中,由于人们对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往往仅签署保证人:某某某,不会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应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对山东省高院的答复中《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签订保证合同时,不一定要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能从合同内容中推导出保证人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也能确定是何种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某人承担保证责任,却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与担保法出台前的规定截然相反,担保法无疑加重了保证人在约定保证不明下的情况下的责任。
特别提醒各债权人:保证是有期间的,并且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没有任何理由来中止、中断和延长。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而让保证人承担责任,就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保证期间经过后,权利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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