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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老赖”的工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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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工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吗?

作者:沈君慧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年关将近,本是喜庆的时节,辞旧迎新,家人团圆,然而有些人的年有点难过,因为辛辛苦苦一整年,结果到年底了钱还在人家的口袋里,通过打官司胜诉了可债务人还是没有支付,年后还要考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老赖”,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新闻媒体里经常会宣传。如果在执行阶段,经查“老赖”名下没有房子、车子或存款,但是他有工资或养老金或住房公积金,那么这些能否被强制执行呢?本期我们来谈一下这个问题。

一、“老赖”的工资能被强制执行吗?

实践中,虽然债务人欠钱不还,但他可能仍旧在单位上班,那么他的工资是否能被强制执行呢?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工资属于他的收入,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这时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老赖”具体的工作单位信息,法院可作出执行裁定书,然后向“老赖”的工作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工作单位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工作单位没有协助,擅自向“老赖”支付,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当然,《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还规定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何为生活必需费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必需的生活费用是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同时,被执行人可能提出需要赡养老人,那么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二、“老赖”的养老金能被强制执行吗?

在社会上有一些“老赖”是退休人员,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以偿还其债务,但是每个月会领取一笔不菲的养老金,那么法院可以对养老金强制执行吗?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在2014年以回函方式答复浙江省高院时认为,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法院有权冻结、扣划。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如其在法院解释后拒绝协助的,可以被依法制裁。当然,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因此,“老赖”的养老金在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后,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三、“老赖”的住房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吗?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归职工所有的财产。很多“老赖”也有住房公积金,那么可以被强制执行吗?关于这个问题,是存有争议的。

有的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且专款专用,不能被强制执行;也有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当其不能清偿债务时,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具体作如下分析:

  第一,住房公积金是否在执行豁免的范围之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244条,住房公积金没有被排除在执行的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也没有把住房公积金规定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目前其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因此,住房公积金是不在执行豁免的范围之内的。从这一点上说,它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最高法院在2013年在答复安徽省高院时认为:“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另外,目前全国多地法院也已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意见或指导意见,明确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只是在条件方面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二,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需受严格条件限制吗?

也许大家都知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是职工可提取的条件。虽然最高法院在2013年给安徽省高院的答复中认为当被执行人的条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时,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但这毕竟是目前的态度,未来或许还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其实在笔者看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是职工可提取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强制执行也需受这些条件的限制,出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建议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突破这些条件的限制

   第三,如何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  

如第二点的分析成立,那么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可不受严格条件的限制,但是必须要符合严格的程序。首先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再进行冻结扣划。这里,我们需要关心的是执行的方式应当如何,是支付给债权人,还是将扣划的公积金存入债权人的公积金账户?

从全国多地法院出台的实施意见或指导意见看,目前尚不统一。有的是直接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再支付给债权人,而有的是转入申请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江苏省宿迁市规定,如申请执行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业务系统自由职业者缴存专户中开设个人账户,再依据当地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政策规定,提取该项资金。

如果支付给债权人,债权是得到了实现,可随后或许会有不少的虚假诉讼冒出来,以此假借欠债名义取出公积金,值得重视。关于这个问题,究竟哪种方案好,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在法院已多管齐下,重点解决“执行难”问题,未来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会变得越来越大。当然,笔者在此还是呼吁债务人尽早地履行债务,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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