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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你还有一笔钱可以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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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02-13 10:38:39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你还有一笔钱可以领!
作者:陈伟健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案例】李某是A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底期满,李某希望继续订立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认为李某所在岗位过剩,希望削减员工,故不同意续订。李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续订意向,李某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满与公司解雇李某不同,所以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劳动监察部门协调,李某与A公司达成调解,支付了经济补偿。

看到这样的案例,我们不禁会问:“类似李某这样的情形,是真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十年有余,但是我们还是在“到期不续签”这个问题上有所怀疑,因为《劳动合同法》在对“到期不续签”这个问题上并不是一刀切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可得出如下的结论: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因此,类似李某这样情形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在于用人单位利用了劳动者的“青春期”,如果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会产生很大影响,甚至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已经很长,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但是又考虑到,如果劳动合同期满都要给予经济补偿势必会增加用人单位的压力,同时劳动合同期满又是双方均能预见的情形,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合同期满补偿上做了一定的条件限制。

另外如果“李某”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甚至可以获得二倍经济补偿,也就是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李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种情形其中一种的,只要其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均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无选择权,只能接受。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实际上是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故应当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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