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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农村建房的注意啦!房东何种情况下不用为伤害事故担责,你知道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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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3-27 17:21:27 , 来自:浙江省
农村建房的注意啦!房东何种情况下不用为伤害事故担责,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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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忠杰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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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市城镇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农村拆迁、搬迁日益增多。农村新建房屋的数量逐年增加。以前我市农房主要是房东雇人的形式建房。随着经济的发展,到目前发展成基本以农村个体包工头以包工包料、清包工的方式在运作。由于部分包工头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条件简陋、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加。
  那么作为房东,对于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雇员人身损害事件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在这其中,主要可能会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雇佣关系,即房东直接雇人,与做工的雇员形成雇佣关系;二是承揽关系,即房东承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开展建房活动。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房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大小的不同。下面笔者以三个案例来具体阐述,以帮助房东最大限度地减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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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雇佣关系:
  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房雇人建房,为雇员伤亡承担责任
      2014年8月,王某和罗某夫妇要建造一幢自住三层楼房,为了节省成本,决定将主体工程直接叫师傅、杂工以点工的形式建造,于是找到了刘某,要他再找几个工人一起帮他建造房屋主体。双方口头约定工资结算方式是按日计付,做一天算一天,没有底薪,由刘某统一领取,再由他全额发给其他师傅和杂工。
      刘某叫了郭某等其他3人一起帮忙建造房屋。12月5日上午9时多,郭某在粉刷棚底的过程中从1.3米高的简易铁架上跌落地上,当日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协商未果后,郭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罗某雇用刘某、郭某等人为其建造房屋,以点工的形式统一结算工资,由刘某统一领取,再由刘某全额发给其他师傅杂工,应认定王某、罗某与郭某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主王某和罗某夫妇应该承担70%的责任。郭某应当预料到其作业的风险,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二、承揽关系: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如房东存在选任过失的,需要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农民建造村镇自主房屋时,房东即为定作人,如果他存在选任过失的,那么需要承担责任。何为选任过失呢?目前,浙江省要求“村镇建筑工匠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而不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也就是,如果房东选任的建筑工匠虽不具备相应资质,但有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可以认定房东没有选任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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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房东选择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工匠,且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不存在选任过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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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4年5月,贾海欲将自家的旧平房进行翻新,将该工程承包给了张强。张强随即组织刘凌等人进行施工。施工队在施工时,刘凌不慎被从屋顶滑落的瓦片砸伤,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刘凌出院后找到张强与贾海索要赔偿,两被告拒绝给付,刘凌遂将两人诉至县法院。刘凌在庭审中主张,张强作为施工队的管理者,是其雇佣自己从事房屋翻新工作,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贾海作为房主,在将房屋翻新工程承包给他人时,未审核对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强对刘凌所诉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而贾海则认为,自己不存在管理或指挥的失误,不应承担赔责任。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贾海家翻新的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此种工程的施工队并不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即可;另被告贾海在施工过程中亦不存在指挥管理失误。因此,对原告刘凌要求被告贾海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判决张强担责六成,赔偿刘凌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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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东存在选任、指示过失且该事故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房东要承担连带责任;未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房东和包工头要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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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承揽人选任过失的情况下,事故未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雇员的损害由房东和包工头承担按份责任。
  2012年1月3日,查某与李某签订清包工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查某将位于嘉善县某小区的宅基地建房工程发包给李某承建,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章某为李某提供劳务,6月25日早上6时许,章某在涉案房屋三楼干活时摔倒致头部受伤,立即被送往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后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查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88068元,并且查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由章某自负各项经济损失的36%,李某承担50%,查某承担14%。李某、查某对章某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章某要求查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后受害人章某不服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嘉兴中院认为,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严格的认定和调查处理程序。本案系章某在建房中摔倒造成人身损害,尚不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也没有经过事故认定处理,故不应适用上述规定。章某主张李某与查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中,因该事故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故法院判决房东和包工头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否则房东和包工头要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当事人双方关系、房东管理注意义务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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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此提醒即将建房的房东农村建造房屋时,如果聘请建房包工头,要对其有无建造所建房屋的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进行审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有指挥管理失误,并做好安全措施,且就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同时督促包工头购买意外保险,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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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lei-xp 威望 +1 - 201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