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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你的借条过期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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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6-30 08:49:03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你的借条过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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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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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过期的概念,在借贷关系这么普遍的今天,相信大家心里都有一定的了解。在笔者几年的执业过程中经常会被问到类似的问题:“律师啊,我听朋友说,借条有效期只有两年,我的借条已经超过两年了,你帮我看看,是不是真的过期了?”从这些人的问题中可以看出,很多人对借条过期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误区或者是一知半解。所以,笔者觉得还是有需要和大家继续谈谈借条过期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以让更多人能够更清楚的了解。笔者认为,要看借条是否过期,首先要从“借条为什么会过期?”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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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到底借条为什么会过期呢?平时,我们所说的“借条过期”中的“过期”二字,从法律角度来讲,实际就是“诉讼时效”。借条过期就是因为主张债权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导致的。借贷关系中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两年”。这个“两年”是来自于我们现行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已经颁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将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至于两年和三年,我们不用去纠结,仅仅是把时间拉长了一年而已,并未有实质的变化。由于《民法总则》规定了三年时效,也即将施行,本文就以三年为准。诉讼时效是一个期限,期限就像数学中的“线段”一样,有起点和终点以及长度。既然规定了“三年”,也就是这个线段的长度已经确定,那么,这个期限的起点就变成了这个问题的关键。确定了起点,终点也就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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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点,也就是起算时间点,新旧法律是一致的。那就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何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在借贷关系中,主要表现为借条约定的归还期限届满债务人未予归还,或者经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未予归还。对于借条约定的归还期限,这一点很好理解,就是借条中约定了具体归还的日期,比如:借条于2017年4月1日出具,约定2017年5月30日前归还,在实践中经常碰到当事人误以为起算点是借款之日,但事实上,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该是从5月3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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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借条都约定了归还期限,那这时就应当看债权人主张,这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一点,主要包括: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归还请求(方式既可以是当面提出,也可以是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通讯或者通信方式,还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等等);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或者与诉讼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方式。期限届满或者债权人主张后,债务人未予归还,那么,作为债权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的债权受到了侵害,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应当从该日起算三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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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搞明白了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还是远远不够的。诉讼时效的期限并非不可变动的。因为法律对诉讼时效还作了“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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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中止,是特指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法定事由(详见《民法总则》第194条),待该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再计算六个月。比如原约定的归还期限为2014年12月底前,那么原诉讼时效期间即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但是如果在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该自然灾害于2018年1月31日消除,那么诉讼时效应当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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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笔者仍以上述举例期限为例,在诉讼时效期间内(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如果发生了法定事由(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了催讨,具体法定事由详见《民法总则》第195条),那么借款的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债权人催讨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如果多次催讨,那么时效计算就应当从最后一次催讨起算三年(催讨中如重新约定归还时间,则按到期之日起算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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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我们一直说,借条过期,那么借条过期之后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根据笔者从接触的众多当事人处了解,大家都认为,借条过期之后就丧失了主张债权的权利,就无权向债务人主张了,打官司会败诉。这种理解是存在较大误解的。实际上,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是给予了债务人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只有在债务人以此进行抗辩,法院才可以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请求。债务人只要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判决驳回。因此,即使诉讼时效超过了,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并不必然导致败诉。但是,如果超过了二十年时效的话,即使债务人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也将不予支持债权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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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前文讨论中涉及了“未约定归还期限”的借条,这种借条如果出具后债权人进行了催讨,那么从催讨之日或者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现实中有时候会出现债权人一直没有催讨或者金额不大忘记催讨又或者即使一直在催讨却没办法举证证明自己曾经催讨的情形,这就需要用到前文所述的“二十年”。法律除了规定了三年时效,还规定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详见《民法总则》第1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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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的凭据大多为借条(含借款合同)和欠条,但借条一般都是在交付借款是予以出具,但是欠条往往是针对已经产生的借款予以确认。因此,借条和欠条存在效力差异。借条属于借款凭证自然无可争议,而欠条除了具有借款凭证的效力外,还具有催讨或者对账确认的效力。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经主张过且主张时间超过三年,一般针对这种“未约定归还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最长可以从出借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是,欠条由于具有催讨或者对账确认的效力,也就是债权人已经进行主张,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时效中断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一般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算三年(原两年,按《民法总则》规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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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虽然民事活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期限长短是不能更改的。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变更诉讼时效,所以,看了以上内容的大家千万别误以为既然这么麻烦,就直接对诉讼时效进行约定。如果进行了约定,那么,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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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诉讼时效是针对所有债权适用的,涉及面非常广,也存在多种不同的规定,本文所说“诉讼时效”仅仅针对借贷关系中的债权。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把握借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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