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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李某的疑惑:为什么儿子小李做保证人,被法院带走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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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7-06 09:04:17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李某的疑惑:为什么儿子小李做保证人,被法院带走了?

作者:沈君慧(实习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今年过年时候,笔者听朋友说李某家的儿子在大年初一被法院带走了,后李某心急如焚地来问我是怎么一回事。在听他一番介绍之后,我大致了解了情况,跟他说:“这就是做保证人的法律风险。”李某听后非常惊讶,忙问:“做保证人还有这样的法律风险?”我点了点头。

笔者随后进行了法律文书检索,并结合李某所说,知道了事实大致是这样的:原来,他儿子小李之前在张某向王某借款100000元时做了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的“保证人”一栏上签了名、按了手印,并且当场还拿到了张某给的2000元,小李不禁暗自高兴,以为赚了一笔。结果,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偿还,王某把张某和小李都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偿还债务,并且由小李负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之后,张某和小李都没有向王某付钱,王某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数次联系小李让其付款,小李都不付,王某也没有付,因此才有了开头说到的法院抓人这回事。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像上面这样的事情其实非常普遍,笔者在平时工作中也经常接到类似的法律咨询,因此想就保证这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作一介绍。保证人,民间常称“保人”,是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他会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他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大家平时常常听说保证人,但未必了解它的法律风险,就像本文案例中的李某一样,疑惑重重。下面笔者围绕着李某的疑惑展开分析。

李某的疑惑一:

为什么不是先由张某还钱,他还不出了,再由我儿子小李还钱?

李某的这个疑惑,其实是很多人都有的疑惑。他们纷纷以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问题不大,到时候没有还,也应该是先找债务人要求其还钱,债务人还不出的那部分钱让保证人还。通俗地说,这涉及到是否有先后顺序的问题,而从法律上来说,这关乎保证的方式问题,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保证主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何为连带保证?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说,在连带保证中,没有先后顺序的问题,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同时也可以一并让保证人还款。

那么何为一般保证呢?在一般保证中,存在着先后顺序的问题,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对保证人来说,有一个武器可以使用,就是先诉抗辩权。通俗而言,债权人要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并且保证期限未过,保证人才负有还款的义务。

回到李某的疑惑,那他儿子小李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呢?答案是连带保证。为什么呢?因为《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小李在“保证人”一栏签字按了手印,借款协议没有说保证方式,那么就视为连带保证。如果借款协议上有明确说“一般保证”的,就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责任。所以,给他人借款做保证人时,要看清楚借款协议或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方式,没有的话可主动提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否则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李某的疑惑二:

为什么儿子小李会被法院带走?

李某对于儿子小李被法院带走这件事一直耿耿于怀,他觉得新年伊始就发生这样的事,实在是想不到,也想不通。上文我们分析到,李某的儿子小李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小李负有偿还张某欠王某债务的义务。结果,张某和小李都没有向王某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和小李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会向张某和小李送达执行通知,并要求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关于小李为什么会被法院拘留,我们先来看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再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两个法律条文看,李某的疑惑基本上可以解决了。他的儿子小李没有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对小李予以罚款或拘留。

李某的疑惑三:

如果儿子小李承担责任了,之后有权向张某要吗?

李某说,既然儿子小李已经“摊上大事”了,被法院拘留,而张某也没有偿还,要不等儿子回来让他把钱还上,或者自己替儿子承担这部分债务,总这样也不解决问题。话音刚落,李某便眉头紧锁,陷入了沉思。一会儿他问我:“那我儿子或者我替他还了这部分钱之后,能不能向张某要啊?”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按照《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李某的儿子小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这一点是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结语

出于友情、出于面子抑或为了其他,生活中很多人都做过或者正做着保证人,而实际上他们对保证的法律风险未必都十分清楚。笔者通过本文,逐一分析李某的三个疑惑,想提醒大家的是,慎做保证人!当然,如果已经做了保证人,并且被法院判决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还是要积极地履行偿债的义务。目前,法院多管齐下解决执行难问题,如果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可能会面临着被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布控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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