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kA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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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兄弟姐妹中,2人以上(包括2人)已婚,其配偶户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lW-N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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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兄弟姐妹中,1人以上(包括1人)已婚,其配偶户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有1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周岁的; 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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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姐妹中,有2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周岁的; =kH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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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Tjma'3H*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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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