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业主: uVhzJu.
|"KdW#.x
e2G;_:
近日,我小区某业主在平湖在线发布了一篇《月亮湾-撞啊撞不掉的烦恼》匿名文章。我公司注意到,该文断章取义,强词夺理,故意误导广大业主,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声誉,也影响了小区的安定团结。现为了让广大业主对小区的车位归属及管理有个全面客观理性的认识,特公告此文,以正视听。 YMNLn9
;XyryCo
FIAmAZH}_
月亮湾小区现共有地下车位355个,其中经过规划审批的专用车位278个(以下简称专用车位),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77个(以下简称人防车位)。以上车位已经出售或出租的已占到七成以上。考虑到小区的安全管理和绿化环境,月亮湾小区不规划地面停车位。 G#f3
WpD
htrtiJ1
pbqk
对于地下专用车位的归属问题,虽然长期以来有不同的认识,但自从物权法颁布后,地下专用车位属开发商所有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我公司作为月亮湾小区的开发者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出资建造的地下专用车位享有当然的所有权。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既然允许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其产权归开发商已不言自明。售房是市场行为,至于开发商是通过出售还是出租方式让业主使用,或者是否愿意无偿赠与,属于开发商的自主行为,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同时我公司注意到,2014年我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某开发公司,要求确认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此案经过审理后平湖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后业主委员会不服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有兴趣的业主可以查询(2015)浙嘉民终字第332号判决书。可见,规划区域内地下专用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不仅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有司法判决所确认。我公司当然有权将地下专用车位的使用权出售给业主。 ^*UtF9~%n
K?e16;
=
=Q*|L-g
对于人防车位的归属,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该匿名文章认为“人防车位是国有的”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其引用的依据是《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而我公司注意到,该暂行规定是在1985年发布的,那个年代尚没有商品房的概念,人防工程都是由国家投资的,其产权当然属于国家所有。而当今社会,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该条规定,虽然人防工程的产权并未最终明确,但月亮湾小区人防车位是由我公司投资兴建的,我公司通过出租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收益,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R=48:XG3/K
e2tru_#
P0_Y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