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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主:感谢东湖的美,你说了一些实情!其实,对我来说,不买车位租一个,也不是问题,关键是谁该来收这些车位的租金?开发商投资了建设用地,建设完了,成本都已分摊到了345个业主,他们把房卖了,现在又开始卖车位,这个行为我不认同,所以,我便成了刺头,其实,无论这些车位是开 .. (17-7-28 22:08) Th-zM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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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雷锋吧:计算容积时,地下车库是不算面积,所以何来分摊到业主身上,说到法律上能不能出售么本身很多事情就是擦边球,签的肯定也不是出售协议!如果我是开发商,可能就这么回答你了,你当我地下车库没有造,又没有要求一定要造地下车库!这样说你就别纠结谁投资谁收益了! (17-7-29 13:25) dlyE2MiL:
岛主:温故而知新吧:“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33条的规定: kx*=1AfU+Y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U!@l)< ....... (17-7-29 14:19) |G!-FmIK
叫我雷锋吧:楼主,税务方面不熟,不细评,但我觉得这是对开发成本对象税收方面的文件,用在这里是不合适的,就比如你拿出个婚姻法放在这里一样!还有温故而知新什么呢?去查查文件废除了没有,都这么久了!楼主应该去咨询一下律师,不过目前好像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17-7-29 15:11) wspZ Eu>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