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得到消息,月亮湾的门岗拦车的起落杆,又被撞掉了!
=(Wl'iG AS]jJc^ 是天气太热的缘故?还是。。。?
(qg~l@rf %tZ[wwt 让我们回顾开发商交房时的状态:消协,信访,市长热线,还有电视台参与曝光;
\!!1o+#1j ( Y)a`[B 最后是成立业委会,告一段落;
[Ontip &~sk7iGi 可惜,新的业委依然是开发商的业委,新来的物业公司依然拿着业主的钱,替开发商守着原本已经不是开发商的停车位;
^9 {r2d&c &1M#;rE;D# 让我们看一下: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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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有三种意见:第一,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 租了回来。第二,开发单位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 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没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也就不归业主所有。投资者当然就是开发单位了。第三,业主全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 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由于开发单位通常将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个销 售项目的成本当中,相当于全体业主购买了人防工程的投资。同样根据《人民 防空法》第五条,应当属于业主所有。
xT;j_'9U; 0]MI*s>& 二 “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33条的规定:
_VI3b$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T[BS; 地下车位无产权,其成本均不预留,全部计入住宅成本
CpdQ]Ai[ 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地下车库的成本,一律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其成本在住宅可售面积中分摊。也就是说,地下车位无产权,均不预留开发成本。
kYU!6t1 此种处理模式的依据是“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33条的规定:
D[bPm:\0M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kf2e-)uUs TDY =! 从上面两段文字中,我们基本上读懂了下面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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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R6Z(^XT,E 1,人防车位是国有的,关键是看投资人
!)h?2#V8; 2,谁投资谁受益
)`-vN^1S- 3,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我们了解了停车位的成本已经在住宅可售面积中,进行了分摊
<7yn : 4,房子没卖掉前,开发商是投资人,而售后,则已经把投资关系转移给了业主,所以,业主才是新的投资人
zR_yxs' g%2twq_ “人车分流”——地面不停车,地下停车 在月亮湾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却不知,地面划线也可以实现“人车分流”, 无良的开发商,绑架了某些人,强化 “人车分流”,使月亮湾的业主在自己的家里为停个车,苦不堪言。
vC _O!2E <n)R?P(or g].v 好的,我们再来看看月亮湾的现状:车库内空空荡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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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hsHtLH+@ m`H9^w%W 2,开发商用脚趾思考出来的“人车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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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LM6` r!HB""w %LBT:Aw 3,无奈的商家,被月亮湾的车主包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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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q=tL@W`0} 8,YxCm ie 有良知的网友们,请点个赞,支持月亮湾的业主们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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