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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湖晚报 H6&7\Wbk
近日,嘉兴市政府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意见》 z%1{ 2月1日起,施行! 👇👇👇 k6!4Zz_8
JS2nXs1 《意见》主要内容共5条。本次出台的5条意见主要是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8号)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调整放宽。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_P8G; C)Jn[/BD B<7/,d' 1. 调整城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对象。对在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落户对象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调整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vfcb:x EATu KLP\ >E:<E'L =p@8z
/u 调整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随迁对象,将原政策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对象中“未成年子女”调整放宽为“子女”,即成年子女也允许一并随迁。 QV qK :~zv t H2;X 2.放宽租赁落户条件。对租赁嘉兴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落户条件中居住时间、范围从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调整为在本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1年及以上,且在现租赁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 _n"Ae?TP Z)pz, Q$ri=uB;+ 将连续3年及以上居住年限缩短为连续1年及以上,并在全市实行居住年限累计互认,居住范围由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扩大为全市范围。为确保租赁居住相对稳定,要求在现租赁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 |%1?3Mpn '9s5OTkN ; Ri#H.T<' 3.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对落户中涉及《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条件的,嘉兴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时间在全市范围累计互认,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在全市范围互认。 ^N{ltgQY BByCMY :m'+tGs 对目前迁移落户政策中涉及居住年限要求的,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互认,即对全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互认、登记的居住时间累计互认。 k6"KB A5fwAB /\Z J
4.便捷人才落户办理。对符合引进人才类落户人员,除申请落户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需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外,落户登记在当事人城区(城镇)合法住所、城区(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单位集体户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审批办理。 R^*K6Ad 1zftrX~v!X MgJ36zM 嘉兴现行政策对引进人才类落户需要人力社保和公安两部门审核办理,造成群众不方便。新政策规定除申请落户在当地人才中心集体户需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外,其余由公安机关直接审核办理。 +Llo81j& >O7~h[FN C5W>W4EM 5.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实际居住在嘉兴城区(城镇)具有本人合法所有权商品住房的,不再需要《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凭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 ~GJN@ka4% JN'cXZJPn Vw#{C> 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便利长三角区域城市群居民户口迁移,新政策明确长三角“三省一市”户籍人员,在嘉兴城区(城镇)购房并实际居住的,落户不再要求相关居住登记证明。 ; |L<:x/
关于放开落户条件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w~Ff%p@9 WKmbNvN^ |E@djosyC hXn3,3f3oZ 问:嘉兴市这次主要是从哪几个方面进一步放开了嘉兴落户条件? Q7gY3flg -"Q-H/qh @]HXP_lyD/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嘉兴实际,2021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意见》(嘉政发〔2021〕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与现行政策相比,《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调整: 8i}<
k$S \*0yaSQF ~]'pY 1.调整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随迁对象; >u0w.3r# 2.进一步放宽租赁落户居住条件; F7MzCZvu 3.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jN0k9O> 4.简化人才落户手续; T*~H m 5.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 M2@b1; 0)!Ll*L!p 9bJQT'<R s
'?G H K93p"nHN Y[Ltrk{ 问:听说嘉兴将进一步放开落户条件,请问这个政策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O7t(,uox3y 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意见》已正式印发,具体施行时间为2022年2月1日。 s%pfkoOY% )US:.7A[. k~3.MU @kFu*" pV(lhDNoQ N]N4^A' 问:新政策进一步放宽了租赁落户居住条件,请问具体是怎么放开的? Xm1[V& 答:新政策规定居住在租赁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申请落户的,落户条件中居住年限从原来的连续3年及以上缩短为连续1年及以上,并在全市实行居住年限累计互认,居住范围由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扩大至全市范围。同时,为确保租赁居住相对稳定,要求在现租赁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 B*1W`f 1l8Etp&< G{9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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