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xd[GJ;xvs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w[`2t{^j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Dt+f&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LOm*=MVex
(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J<2a`IK!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Fn^@/?yC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luA k$Es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Q_O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kR+xInDM*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7yirp~`K
经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携带犬只的,可以进入封闭式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 y2"PKBK\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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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3O{*~D&n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qa3y)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