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得到消息,月亮湾的门岗拦车的起落杆,又被撞掉了! s#9U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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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天气太热的缘故?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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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回顾开发商交房时的状态:消协,信访,市长热线,还有电视台参与曝光; "/{R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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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成立业委会,告一段落; I0'WOV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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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新的业委依然是开发商的业委,新来的物业公司依然拿着业主的钱,替开发商守着原本已经不是开发商的停车位; @C_KV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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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一下: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的归属 >/$F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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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有三种意见:第一,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 租了回来。第二,开发单位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 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没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也就不归业主所有。投资者当然就是开发单位了。第三,业主全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 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由于开发单位通常将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个销 售项目的成本当中,相当于全体业主购买了人防工程的投资。同样根据《人民 防空法》第五条,应当属于业主所有。 R"v 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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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33条的规定: V N{NA+I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