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8|cV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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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等行为,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传播,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l;I)$=={=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犬类的饲养、经营及诊疗等相关管理活动。 g9fS|T
犬类管理坚持“规范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 U`D.cEMfH
第三条市区东至上海塘、乍嘉苏航道、乍浦塘,南至南环线,西至平湖大道,北至独黎公路合围区域及三港新城为限养区(见附件2)。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t$sL6|Ww}o
限养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标准,由农经、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2\xv Yf-
第四条农经、综合执法、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i9.~cnk
(一)农经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疫情监测,指导狂犬病犬的无害化处理,犬只免疫证明和犬类登记牌的发放,对未免疫养犬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犬类诊疗服务行业的审批和监管。 `3Gjj&c
(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犬、无主犬及违规饲养犬的处置工作;对养犬影响环境卫生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Cc?BJ
需要问?这是常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