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Q1G?e,Q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QOECpk-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e4ILdXM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GRanR'xG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yTDlDOmV!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S.9ki<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y7I')}SC
(七)制作现场笔录; 2VOdI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Hn4x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V}#2pP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