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家要弄明白收费车位的属性。《通告》上明确了车位的属性是固定车位,车位的所有权是归谁的?如果是归建设单位的,那么是可以进行出售、招租的,至于价格由物价部门审批,对于此项过多的争论没有多大意义。 !qlGt)G3
需要提醒的是,这其中业委会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告》上有业委会的公章,那就证明,此项收费的事项是经过业委会同意的,物业只是行使这一过程的“捉刀代笔”者,业主们真要有意见或者不服,可以找业委会质询,毕竟业委会是业主自己选举出来的,换一句不中听的话“打落牙齿肚里吞”。 blcKtr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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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通告》中所涉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PAHl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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