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征求《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d|Q4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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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PO3I
(二)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BFzcoBu-
(三)随身携带行驶证; ak~=[7Nv
(四)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号牌; Yio>ft&g]
(五)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vjOG?-
(六)不得饮酒后驾驶; ^yEj]]6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aF;]7i@
(八)不得搭载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在驾驶人座位后部安装固定座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g6PrhzFbk
(九)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