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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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0-12 点击次数:0 V)2_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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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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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7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d1<p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s.sy7%{
第二条 营业性棋牌室(以下简称棋牌室)是指向公众提供棋牌娱乐活动的营利性场所。 17cW8\
第八条 棋牌室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u[o`31.
(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sPg6eAd~?
(二)道路、弄堂、绿化、集市等露天场所; M:M>@|)
(三)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 ({KAh?
(四)居民住宅楼(包括居民住宅楼内的商业用房)、地下民防工程、各类临时用房和违章建筑内; d5y2Y/QO
(五)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j#,M@CE
(六)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s7o*|Xv
(七)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Ls I<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