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7 h92'~X36
=5a|'O
Ya%-/u
现代社会中,大家对高利贷这个词恐怕是再熟悉不过了,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我们现在经常听到的“放炮子”就是典型的放高利贷。在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那么何为高利贷也就不言自明了。 Gxtqzr*
byT@O:f L
笔者之所以想借此机会谈谈这个话题,是因为笔者在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总是会听到这样的声音——“老公欠高利贷跑了,我想离婚”、“儿子欠高利贷,他们每天来闹”、“我欠了高利贷,他们把我的车子也拖走了”。每次听到这些声音,总让人在感到惋惜的同时,对那些放炮子的人痛恨不已。笔者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于那些以合法的借贷关系来掩盖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就应该归于无效。以下笔者将列举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几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 [,s{/32s
~1_v;LhH5+
1. 以胁迫、威胁等方法签订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3f-"K_r
AW;ncx;
借贷关系的成立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一旦撤销,则归于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逼债之人,为了利滚利而想尽办法迫使借款人重复写下没有真实借贷关系的借条。他们采取的手段不外乎有如下几种:非法拘禁、言语威胁、人身伤害等。 3Pj#k|(f[0
=jz*|e|V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只要等到危险解除后,立马向公安机关报警备案,或者自身留有其他被胁迫的证据,即使出借人想用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但若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受胁迫人均可主张撤销,则该借贷关系归于无效。 +3;`4bW
T#HW{3
2. 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借款的借贷关系无效 kOu C@~,
*%[L
@WF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无效。其中这里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赌博等违法行为。 cO&(&*J r
x]e&G!|
很多放炮子的人经常把钱借给赌博人员,并要求写下借条(用途却虚构为:资金周转),同时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届时如还不出钱,借款人就可能遭遇逼债或者被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借款人能证明出借人明知其参与赌博仍然借款给自己,则借款合同无效,无需支付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只需归还本金。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放炮子的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Zpg,KOT
4pYscB
3. 借给未成年人的借款,家长不追认的属无效 \yQs[l%J
7GY3_`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亲)的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属于效力待定,暂不发生法律效力。 j %3wD2 l
=vd9mb-
因此,若借给未成年数额较大的款项,且已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的范围,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一般为未成年的家长)的追认。否则,该借款行为会被确认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借款,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在办案中发现,现实中向未成年人放高利贷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都是恶意之人看到该未成年人家境富裕,想从其身上攫取高额收益的情形。 +,"O#`sy<
TzPG(f
3lkz:]SsE
综上,笔者仅以此文来奉劝那些专门放高利贷之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法的借贷本无争议,但以采取合法手段来掩盖攫获非法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i!|OFU6
SxAZ2|/-
/o$C=fDF
作者:曹磊 卫星号:15968339095(可咨询) Kd<c'!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m2i'$^a#
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6楼,大润发西面的加油站斜对面。 O]|T !
W%6Y?pf)z
更多卫法律干货关注星公众号:信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