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正因为法律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才会使得李某有收集张某出轨证据的想法。但是,李某恰恰混淆了“通奸”和 “同居”这两个概念。法律规定的“与他人同居”要求两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方式上两者大相径庭,即便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居的事实。 因此,配偶与第三者通奸,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事实,也不必然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上述案件中,由于照片是在闯入酒店房间后的拍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所以取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故不被法院采纳。
那么说到这里,或许有些读者还会追问:那么在自己家里发现配偶和小三鬼混,拿出手机拍照取证,也是不合法的吗?答案是:合法的。这种情形所收集的证据,当然是合法的。因为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一方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观上不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这些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会较大。但是即便证据有效,也并不必然能够得出“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综上笔者认为,有些当事人去捉奸只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为了向大家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