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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离婚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这些条件你必须清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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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10-23 08:55:01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离婚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这些条件你必须清楚
作者:曹磊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最近,笔者在办理一起离婚纠纷中,男女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任何一方都不愿退步,都希望自己可以争取到抚养权。但当事人在争取抚养权的时候往往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谁的经济实力强,收入水平高,抚养权就归谁。在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的问题,并非只看收入高低这一项条件,而是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一、关于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1、哺乳期内(一周岁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10周岁的规定或许在不久的将来与民法总则规定的八周岁相统一)

二、如何争取抚养权?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搜集相关有力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主要有:

(1)对双方基本条件进行比较,突出有利条件。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相近,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如一方存在黄赌毒的恶性,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则这样的证据对于争取抚养权是不利的。

(2)双方父母(即: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一方父母承诺愿意帮忙一同照顾孩子的,则更有利于争取到抚养权。

(3)孩子的意愿很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三、抚养权如何变更?

抚养权经过双方的协议或是法院判决归属夫妻一方,是考虑离婚时各方面的因素所做出的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面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子女跟随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或者向对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一般而言,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或是有危害子女的行为等情况出现,而另一方有条件抚养子女时,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法院受理诉讼判决变更抚养权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然,变更抚养关系,对于孩子来说,意味着生活将发生巨大的改变,孩子不仅要适应一个新的环境,甚至还要再次经历父母相争的痛,当事人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时,还是需要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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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草 威望 +1 - 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