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或少交物业费,这些理由是否能成立?
作者:沈君慧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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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西200米)
对于物业服务,相信大家都是不陌生的,特别是住在城市小区里的业主们,几乎天天和物业服务打交道。提到这一话题,可能不少人会是一种复杂的感觉,一方面是几乎都会认为小区内不能缺少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在小区的设施维护、安全防范、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确发挥着作用,而另一方面对于物业服务的质量有微词,总有一种没能如己所愿的感觉,有的选择忍气吞声,有的选择和物业公司沟通反馈,还有的选择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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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主要有哪些?
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可以有很多。笔者通过收集司法案例,大致地做了一下归纳:其一是房屋质量问题,如房屋开裂、外墙面漏水、管道漏水等;其二是共用设施问题,如道路、路灯、楼道照明灯、消防栓坏掉后未及时维修等;其三是安全隐患问题,如业主家失窃、门禁未使用或损坏等;其四是车辆管理问题,如停放混乱、外来车辆随意进出等;其五是环境卫生问题,如垃圾未及时清运、绿化养护不到位等;其六是其他管理问题,如因邻里纠纷向物业公司反映未获处理、物业费等费用收支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等。
这六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能在诸多小区内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它们也往往成为许多业主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来抗辩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那么,这些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在原告海宁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任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原告要求支付物业费、违约金等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理由是: \bhOPK>w
(1)物业管理服务未达到甲级质量标准,物业管理费应适当下调,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 [6D>f?z
(2)小区北门的开放通行时间为上午七点至晚上九点,没有二十四小时开放通行,而且门卫管理不严; 1~%o}+#-
(3)小区内有陌生人出入,曾有陌生人来被告家敲门推销物品; J &!B|TS
(4)楼道可视门铃系统至今未启用; I4)Nb WQ
(5)安保人员缺少; [tUv*jw %
(6)楼道照明灯损坏,长期未维修; rdO@X9z
(7)绿化维护不及时,杂草丛生; - $U@By<SJ
(8)消防设备损坏,未予维修; C"6Amnj
(9)监控设备损坏,导致被告父亲电动自行车的电瓶被偷后无法查看监控。
对此,法院认为: K7IyCcdB
第一,虽然被告主张原告存在物业管理服务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情形有多种,但均未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只对楼道门铃系统未启用和一条线路的监控设施已损坏的情形予以认可,所以法院对其余情形不予认定; #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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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若原告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承担的责任为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即业主因原告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原告赔偿; 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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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绿地的养护、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等等,本案中,原告虽然存在管理服务瑕疵,但该管理服务瑕疵相对于原告所服务的内容,只是局部性、相对较小性问题,尚不能仅凭该管理服务瑕疵而认定原告的整体物业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因此,法院对被告要求减少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C"w,('~@kW
第四,对于违约金的主张,由于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这则案例可以看出,对于业主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虽认可了部分,但仍认为这些都不足以成为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如果物业公司在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况,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_6;<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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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另外还查找了很多司法案例,经分析后总结了这么几点,以示目前法院的态度,供大家参考:
第一,业主需明确责任主体。在一个小区内发生的事,都由谁来管?可能是物业公司,也可能是开发商、业主、相关部门等,所以业主首先要查看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的范围,从而明确责任主体,不然将发生的不顺心的事都作为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可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当房屋发生质量问题时,业主应查看《住宅质量保证书》,如果是在保修期内的,那么可能是属于开发商的责任,而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这时候就应找开发商解决。
第二,拒交或少交物业费必须要有正当理由。即使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法院认为拒交或少交物业费也要有正当理由。法院在很多司法案例中均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认为只有在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等情况下,业主才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进行抗辩,此所谓“正当理由”。而证明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需要有较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业主的抗辩理由往往不能成立。 U1l0Uk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