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 5>b:3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sV*H`N')S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HY>U.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79al#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n~Lt\K: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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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