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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交通肇事罪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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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

者:顾笛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大多数人都知道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受害人或者家属可以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却未必知道,交通事故一旦涉及交通肇事罪,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就得不到法院支持了。

案例:2015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梁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型普通货车车上乘员于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之后杨某被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于某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赔偿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法院审理,未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是不是觉得很奇怪,普通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能获得支持,那涉及交通肇事罪这种性质相对更严重的交通事故怎么就不能获得支持呢?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者家属,不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只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损失一并请求,人民法院虽然一般会受理,但最终判决时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关于《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为何这样规定,有多种说法,主要有:

1.对犯罪者进行刑事处罚,已经能够抚慰受害者,没必要再让其进行经济赔偿。

2.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抽象的,很难计算其具体数额,可能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工作量的成倍增加。

3.大多数犯罪者经济能力比较差,即使判决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导致难以执行。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本身就很不合理,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中那就更不合理。

首先在交通肇事罪中,一般受害人都是重伤或者死亡,而对于肇事者的刑事处罚,如果没有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最多就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判刑不会很重。所以这样的刑事处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及其家属,远不及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能达到的更好效果。

其次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一般各省都有明确规定,而且现在很多肇事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所以即便肇事者经济能力比较差,还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

最后《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可以理解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应当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但是由于《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的阻碍,司法实践中仍旧无法获得支持,我们只能希冀于未来《刑诉法解释》能修改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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