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5 08:40:10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高语阳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4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的有关情况。
鼓励佩戴执法证件
全程公示身份
针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导意见》提出,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其中,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各地区实施方案
3月底前制定
《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同时,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刘振宇同时表示,目前《指导意见》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现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3月底之前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中也要求对类似于执法标准、用语指引方面的规定再进行细化。
法制审核人员比例
不低于本单位执法人数的5%
《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首先,要明确审核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而且,要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