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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反映老土地管理局东边、城南小区东南角房屋在河道打桩建房屋,经调查,房屋所有人为平湖市交通工程公司,1988年在此地块落户,1992年完成现存房屋建设,包括沿河挑空阳台。1996年,该处房产取得产权证书,证书上标明了宽度为1.3米的临河挑空阳台。2020年,因打造绿道景观效果需要,仅对房屋外观进行了更新改造和美化亮化,未涉及房屋结构变动。 R]Ek}1~?
河道管理是一个逐步规范的过程,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开始执行。1993年1月,平湖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平湖市河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发〔93〕1号)(现已废止),该管理办法中,“城镇规划内的河道,由水利、城镇规划部门共同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城关镇内原已由城建部门管理的河道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由城建部门实施管理”。 =-Nsc1&
1993年1月之前,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项目的审批尚未规范,该公司房屋建筑在《平湖市河道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93〕1号)发布前就已建成。由于该房产已取得产权证书,所以该处临河建筑不认定为违法建筑。 Ny^'IUu
如该处房屋以后拆除重建,我们将按照《平湖市河道管理办法》(平政发〔2017〕148号)的规定,进行涉河施工项目审批,严格控制河道退让距离。 =e{.yggE
衷心感谢你们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OCJ(^8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