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TxlSp!; 2021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曹桥街道的某机械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机械加工。该公司厂区西南角建有2间危废贮存仓库,其中东侧仓库存放的废含油抹布、手套包装袋和西侧仓库南部堆放的废油漆、稀释剂空桶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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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eu 废油漆桶、废含油抹布等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Nbw p_ =z# 查处结果
AW .F3hN)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当日该公司按规定对含油抹布、手套包装袋,废油漆、稀释剂包装桶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嘉环发〔2020〕74号)附件1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2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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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N> 企业整改后
w!CNRtM:~ 6zkaOA46V 案件警示
B!yr!DWv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外,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外,主要起到具有提醒警示和溯源作用。对未按规定设置“危废标签”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提高了10倍罚款金额。
dx]>(e@(t{ 本案中,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废标签”的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并及时完成整改,符合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2项的规定,因此不予处罚。但是,如果该公司再次出现此类行为,则不具免罚资格,将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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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5s :,^gj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样式标准,请点击查看这篇文章《看过来~教你快速学会正确设置或填写这些标识、标签!》。
K,]=6Rj c,22*.V/ 法条链接
zi:BF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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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hiSw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di o5a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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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zC5T%,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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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WcI Q\)F;: | 2、《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嘉环发〔2020〕74号)附件1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2项规定
'yth'[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事项”,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kM{*3:v .pq%?& 来源:平湖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