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o#"U8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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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兄弟姐妹中,2人以上(包括2人)已婚,其配偶户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qPI\Y3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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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兄弟姐妹中,1人以上(包括1人)已婚,其配偶户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有1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周岁的; 5j8aMnv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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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姐妹中,有2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周岁的; ~]s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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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Sb2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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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