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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3日晚,嘉兴市区中环南路嘉兴大桥南侧辅道,一辆东风标致SUV由西向东行驶至桥面时,与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X,A]<$ACu%
两个三口之家在归家途中“不期而遇”,命运的齿轮也由此发生改变。昨天下午,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南湖区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YD{Ppz
【案件还原】 Y"U t
当天晚上8点58分,从亲戚家饮酒吃饭后的谢某某驾驶电动车,载着妻子与孩子回家,途中经中环南路嘉兴大桥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桥面路段时,遇到了由詹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车上同样坐着妻子与孩子。 0-Ga2Go9
“砰”一声,来不及避让,电动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了碰撞。两车撞击后,谢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因坐在电动车最后面失去重心,翻过半人高的护栏坠入河中,搜救无果。第二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张某某在嘉兴大桥北侧的河道中被发现,经现场急救人员确认死亡。 elGwS\sw
谢某某左腿受伤严重,当晚便被送进医院并接受了截肢手术,万幸的是,他们年幼的孩子只受了轻伤。 .du2;`[$r
此次事故中,谢某某饮酒驾驶电动车,不仅逆向行驶且违规载人。后经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谢某某负主要责任,詹某某负次要责任。 R>D [I.
【双方责任占比引发异议】 jO0"`|(]s
原告席上,谢某某的代理律师表示,谢某某因安装了假肢在杭州接受康复治疗,无法出席本次开庭。 po!bRk[4
被告席上,詹某某、其妻周某某以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分别作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出席法庭。 L$z(&%Nx
原告方向法庭提出诉求:面对因车祸导致谢某某的伤残,希望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36932.4元;面对张某某的死亡,希望判令三被告赔偿548302.1元,另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JHXtKgFX
法庭上,三被告均表示,在事故发生后,詹某某、周某某已垫付了4万元的丧葬费和1.5万元的医药费,另保险公司也垫付了1万元,并当庭表示在该案件中,因原告方负主要责任,故原告方与被告方的责任占比应为7/3。 Di"Tv<RlQ
对此,原告方表示不予认可,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因谢某某驾驶的是电动车,并不是机动车,属于弱势,故责任占比应为6/4。 LgxsO:mi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5W!#,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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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南湖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