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征求《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oZtP-+o
ai^|N.!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p/YCch,
(二)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tZho)[1
(三)随身携带行驶证; >Ko[Xb-8^_
(四)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号牌; 4~|<`vqN
(五)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ngUHkpYS5
(六)不得饮酒后驾驶; ,rO[mNk9@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s
VadOBQ
(八)不得搭载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在驾驶人座位后部安装固定座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GAl+Zg##
(九)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