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QkbN2mFv%
第59 号 WP9=@X Z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Sz&`=x#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G 2##M8:U0
2020 年7 月1 日 ;d4_l:9p
(此件公开发布) ;f\0GsA#
市长 Nx__z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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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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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VTU-'q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Rx.0P6s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nYHk~<a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jF <_j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n>'}tT)U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XZ?,neY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4MPXfoBL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K""04Ew*pV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czvPi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AyUVsIuPT=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D? ($R9t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42M3c&@P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iF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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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_wMz+<7bY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lq~n*uwO}t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gd*\,P
女、孙子女等。 !TcjB;q'
第四条工作职责。 "F&uk~ b$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827N?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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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ofJ@\xS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J7H1<\=cJb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G+ToZ&f@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e=U7w7(s9
划等。 Yi:+,-Fso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qXW5_iX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4pN4v8U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chy7hPxC;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u$A!+fo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N.]8qzW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B\?(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hn-S$3')`
对等。 ;rX4${h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X!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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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ty ~U~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t"\PpmK<d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m!\Ma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m6E*2Gg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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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kci H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F n\)*; ^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k/_p^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jm!G@k6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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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 8A|-u=3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6gv.n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Q@+W|~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8p5u1 ;2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B)lV'!Bd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QS[%`-dR2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Gh j[nsoC~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X- zg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Gc>\L3u
扩建住房。 u+*CpKR}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yuND0,e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3E#acnqn*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g 8K?Q
不得建设地下室。 u{si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sv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_ocW@@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iS"rMgq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x`$4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TR#5V@e.m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KjLj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m"iJW0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h5~ts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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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j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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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VB Ce=<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TOQvZ?_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SQ@@79A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LD@I;(_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H4dmnV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ruoiG?:T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B.l j)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46*?hA7@r(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 :[sv)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uMuF
迁新建的; zITXEorF!J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qh=lF_%uj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J0'We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hNQ,U{`;^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6 ,k}v: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P", 53R+"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2lQ'rnqS)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zp<e|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1FYHM^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Zf|f $1-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ifuVV F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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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x;ujR<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D/_@\ 0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F=wMWa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F$)Ki(mq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vQA: \!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L?stgU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klPc l[.w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NDzU%X8
岁的; qUCiB}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n<WM@|l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 4s,a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 nJ'r?+h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C0'Tua'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m@OgT<E]_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o#G7gzw)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d"$ \fL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TzVNZDQ`Jl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Z[|(}9v?~
超过100 平方米。 N1_nBQF )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Fe:0nr9;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rQznE1e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NX$$4<A1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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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qHo+M$"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O GSJR`yT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FGz53fd4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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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P*G&pitT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hb`(d_= 7F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jfi"SJu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u"tv6Qp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X=-pNwO
中专院校学生; jh9^5"vQ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y2&G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