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r>kDRIHB
第59 号 IzWS6!zKU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1[(^e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41s [p56+@
2020 年7 月1 日 *nYb9.T]i
(此件公开发布) 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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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HLYo+;j3|
— 2 — F7N4qq1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TM*<hC
第一章总则 *{%d{x}l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e#bl1%#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1k39KO@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wf&1,t3Bgn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 aC]" C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v[?`<53^l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tLc~]G*\`s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u9k:('9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DzN-g<K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DcmRb/AP*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rvwfQ'1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Ynx.$$`$=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D Kng.P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hcJny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Yw{%W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AY0fpY
女、孙子女等。 Q"D%xY
第四条工作职责。 \!Fx,#r$7-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8t\|O3
— 3 — >&DNxw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3hK4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cmv;KV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u}My Fl.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lKA2~ o
划等。 QVJvuiUh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f<K7m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Ng;Fhv+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5;yVA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jPyhn8Vw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jrMvk"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x=q20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0Ik}\lcn
对等。 38 HnW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maINp"#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ANWUo}j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T?R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z0PB] U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n<3*7/-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Gp|K6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Ag@R 60#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KGq4tlM6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V3Z{;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X!=*<GF)
— 4 — ^[u*m%UB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P7G,0-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otSF8[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AOVoOd+6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i#1~<U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WYmO1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3!<} -sW4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L|pJ\~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K26x,m]p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BdYl
sYp
扩建住房。 Q"QL#<N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d*(wU>J '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W*D].|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5^GFN*poig
不得建设地下室。 @ZFU< e$!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B9Z=`c.T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0H!B#9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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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S|^pN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o7#Mr`6H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S&w(H'4N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TSnb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2sg>e'QF
— 5 — cQ<* (KU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Xy'qgK?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G ?&T0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e) x;3r"j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jpW(w($XL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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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JJn+H&[B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5qjGD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r")zR,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G>|u/:U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th]/ G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G&K`u
迁新建的; 0-{l4;o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DJ#z0)3<p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sJ(q.FRM'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ko<iG]Dv'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wv!;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lnYD j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i<%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lS:R##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cF>,T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O&c~7tM%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Q@pF
— 6 — 6"UL+$k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ivPY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fqgm`4>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fX 41o#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oL69w1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fpK`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g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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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iL,8eW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NA`EG,2
岁的; ;zl/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yDGT,0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b!=n!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1>1ii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e>=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0XNj!^&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w}jH,Ew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5>1FfX=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mlmXFEC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 =Z@)PAe
超过100 平方米。 !Ho=(6V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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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0Q_@2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yt-F2Z&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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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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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0- 'f1 1S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B<Tt|'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h c9?z}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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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P!JRIw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RL;>1Q,H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s3LR6Z7;i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s`$px2Gw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8<\]}J
中专院校学生; =>7\s}QZ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fP9k(mQX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XS'0fq a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VC6S4FU4K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Y`QxU!d%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fWBI}~e
迁移户籍人员; \I4*|6kA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D7S"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8'kA",P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7v~\c%1V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bof{R{3q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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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G)E#wh_S^
人口基数。 9g*MBe:
— 8 — %Jr6pmc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Y_)aoRjB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GS@ ub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q;kN+NK64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1wqsGad+;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5_mb+A n,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X|WAUp?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r|WoM39bp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wPl!}HNf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joIe w]V3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bh8IF,@a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Bi+a)_K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U/JeEI%L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vkXdKL(q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y/}>)o4Q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5<>zZ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Tm|}\qEb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M zLx2?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FB0y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Czs4jHTa`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X%1fMC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lj1wTiaI(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Q(}TN,N
— 9 — 1/bu}?a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srN>pO8u~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R":nG7o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CQ\94kO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9%?'[jJ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BlVk?n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fQ&:1ec
服务。 ,cvLvN8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gJyFt8Z<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QPH2TXw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USnKj_e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042sjt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BHwQB2t gc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ezt_ct/Z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_cZ`7]Z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S"iQQV{)Z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KeQp W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NAj1ORy4pX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I54O9Aoy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D fB9n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6)u5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fWR]L47n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S!GjCog^J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UnRr +o
— 10 — H>-?/H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XmOWV2Y_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6t5)rlT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Qhnz7/a9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8V;:(nt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K?(O4AY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Y5vnaOQ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b&g9A{t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
;/Ny)"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Z+a (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JlF0 L%Rc
权利。 %<e\s6|P: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K`0`n}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a)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P'D~Y#^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qFV=Pk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L$};ko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J,fXXi)J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y@AKb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S{Au%Rs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oOuhbFu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PZ-|W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sy#&m(el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g
S;p::
— 11 — $&m^WrZaY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T1/S&F=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F=Zjy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AQ-P3`bCb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VG'oy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1~sF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I0O)MR<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MG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Xnq(}?ok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dCcV$BX,K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P_t8=d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o><~ .T=d&
建房的; "2CiW6X[M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rf\]3 F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g[hRw[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B0&x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C%v@u$N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x@];r0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i<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b]mRn{r?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DB_
x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u(g#T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j2#Vdw|j
— 12 — qo.~5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6(oGU4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nO('(t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I?1(t~hT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xP]rOT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s,gQ]B:P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M!=v"C#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uf,ZK5
第六章附则 2Z,;#t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ekP=/;T#S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