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B}:/2?gQ
第59 号 6~oo.6bA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4xnM`:L"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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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7 月1 日 =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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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bu2@~
市长 @4O;dFOQ)
— 2 — =7e|e6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I[x+7Y0k9
第一章总则 lc:dKGF6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7Gos-_s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f;PPB@ :`$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0P+B-K>n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vp[;rDsIJ$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Wl29xY}`{!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SGKLs.m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k};~(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TX\vI&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a?d)lnk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T#o?@;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L~Hl?bK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eU*0;#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Yv )%2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x)]_]_vX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k 4|;DD
女、孙子女等。 \68x]q[
第四条工作职责。 &7fwYV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2\b 2W_
— 3 — 5PcN$r"P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8!~H<S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n+]\a97*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fwN'5ep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T< mM7
划等。 9=l6NNe)|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3PBGIo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V[Z^Z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 ]fautQlt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v^;p]_c~2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1"hd5a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tc|`cB3f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FK;@'I 6
对等。 ~!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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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oP"X-I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CnXl 7"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hja;d1yH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7\do<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A>bpP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1xBg^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dj;Zzt3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
!THd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y8HwyU>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mk4O4dF
— 4 — G*`H2-,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ZOH3`vq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K> rZJ[a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doX8Tq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AZHZUd4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I7S#vIMXR.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A{'lu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l%f&vOcd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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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YKWiZ
扩建住房。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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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GlQwk3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riP*b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C.#\Pz0
不得建设地下室。 W1$<,4j@M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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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yqV]JR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e(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h1A/:/_M6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en5sqKqh+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x!i(M>P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Di '*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l-f">?|
— 5 — 7GFE5>H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FSdzvg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_MI8P/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6m\MYay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_"[ &^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6-+q3#e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fOHgz,x=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_Yms]QEZ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liuw!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pv^#5HV9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44A#0)B'l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MS=zG53y
迁新建的; hoOT]Bsn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MjNq8'$"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vGX(8N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b*PDhl`+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nZtP!^#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3=
q,k<=L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fqY;>Z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zxo"
+j4Ym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iPuX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p}S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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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2VZdtz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K:cZq3F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P`-'C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Ch;wvoy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SKUri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QcIrq%=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j-CSf(qIj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h,!#YG@>
岁的; Uc[@]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P@xb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L3@upb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 vzNh_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aV!ZODt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K8R}2K-Y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Av[`1a2F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l_MF9.z&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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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nF)XZB0F
超过100 平方米。 4H]~ ]?F&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K.R4.{mo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g,YJh(|#{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O'i!}$=g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CD"D^\z
— 7 — `a+"[%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jMAZ4M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70MSP;^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p_g#iH!*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hSABtr}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o;oOPT!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5.TeH@(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PL}c1Ud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BPwn!ii|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tr?y??k
中专院校学生; oZ!1^o3V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1[4)Sq?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N}/|B}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YTk"'q-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m) -DrbE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nF#1B4b>
迁移户籍人员; [d3i_^\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6 o!*bWh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FD*)@4<o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dln1JZ!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Pc:5*H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pVa9g)+z}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uexm|5|
人口基数。 vUNmN2pRJ
— 8 — xis],.N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Y]vSx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E:K8E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gd,3}@@SH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pP&$!bH%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Sa~iPo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c(j|xQ\pE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fp)%Cr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Af`qe+0E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RS~>pK1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B5934X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86=[*Dr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ER'zjI>t@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bZKlQ<sI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l#<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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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H[M(t^GM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U`4->E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8}!aTC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IHs^t/;Iv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F+mV9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qtI42u{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F? }MY>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w,c6Z
— 9 — L#>^R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v"I#.{LiH=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rJJ~[Y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Fs}vI~}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CBrC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V&gAN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Y;M%
服务。 g)M"Cx.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 !we4tWq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kM;fxR:-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aDU* tk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A{IJ](5.kd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d J|/.J$d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p "Cxe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oY6cW;B*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NgevsV>;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q[
-YXO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6oA2"!u^w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1IC{Lk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WXa]d5Y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n]Z() "D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KA Y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k<0:Fi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SLb=K
— 10 — e,cSB!7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P
=jRof$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oWP3Y.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x,rK4L7U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8rEUZk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Fo: 60)Lr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Gkr?M^@K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7J6D wh{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N0POyd/rL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W-8U~*/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4b/>ZHFOF;
权利。 sPxDo?1x-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vWh]1G#'p[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DSD1i+N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qH9bo-6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QrSF1y'd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E8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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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K:)%Qh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d H ;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t"Tv(W?_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Qb(uirl]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e`,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TaqqEL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qwl;_Jcf
— 11 — R<eD)+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vS1#ien#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lIj89h<E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sWKe5@-o0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E/:mO~1< c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HVLj(_
A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K4w#}gzok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8TH fFL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gbvMS*KQz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xro%AM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3X>x`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ZdsYIRU#
建房的; q,%lG$0v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DN 0`vl{*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pcC/$5FQ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xxpO$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D9
\!9 7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Ios<67g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gZ W(z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N, SbJ Z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dZ6P)R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A(84cmq!q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w>
— 12 — =Y]'wb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P~^VLnw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RUod .x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y8e'weK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6!T9VL\=H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D~T;z pS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IuHSjP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kf FaK
第六章附则 R[vA%G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Co1 hF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