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n[DRX5OxR'
第59 号 _$$.5?4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ddN(L`nd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xT&~{,9
2020 年7 月1 日 ~`BkCTT
(此件公开发布) ^9,^BHlC0
市长 b(N\R_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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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7 w,D2T
第一章总则 &Pme4IHtm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4$VDJ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Nxt:U{`T'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cu>(;=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D%w r'!>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V $I8iVGL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k vZ w4Pk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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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ilh/Hd>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0^>,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mtt,]6C_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ZbT$f^o}M]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0RzU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Vc5>I_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_9o5I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m BvO<?ec
女、孙子女等。 L,A+"
第四条工作职责。 w3q'n%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1CX?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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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3\}u#/Vb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T=YVG@fm?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yOz6a :r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rA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