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gaf$uT2
第59 号 ZbT/$\0(6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KE1ao9H8wR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sv91c
2020 年7 月1 日 TyKWy0x-3
(此件公开发布) siTX_`0
市长 4HAp{a1
— 2 — \@>b;4Fb+N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cv(PP-'\
第一章总则 zvvP81$W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 w>zF/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jS~ WI@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e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SYo_!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unJ R=~E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vfNAs>X g"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S2>c#BQ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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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y+-H|%?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QaGlR`Y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2..,Sk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fgj^bcp-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o +5/c?|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fA=#Fzk 2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j2;4O?`
女、孙子女等。 l_j4DQBRV
第四条工作职责。 uHIiH@S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n9;;x%6 .I
— 3 — f""`cdqAOh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v?c 0[+?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y}v+c%d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kSc{^-<R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2qi'g:qe
划等。 xBFJ} v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o>{&X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p7ir*r/2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O,<IGO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JxjI]SF02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ZvGgmLN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vfB2XVc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cV-1?h63
对等。 %Rh;=p`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o&hIHfZri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Q:g,I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23-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1shBY@mlq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3@n>*7/E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E`j-6: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3M0+"l(X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AkU<g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za'6Y*CGgX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fZKt%m
— 4 — j$da8] !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mH %!{P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4gSH(*}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dW(uyzY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imWc"'Ej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0OJdY4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gq"k<C0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81%8{yn!$"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DBGLmw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aS}1Q?cU
扩建住房。 dJ:MjQG`W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O^G5 0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xoF49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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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建设地下室。 _2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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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H +bdsk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sAj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OquAql: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0~1o\Ur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O/D!j|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dV?5Q_}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W2;N<[wa<u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as+GbstN
— 5 — 8wH.et25k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mfny4R1_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Zs2-u^3&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L5IbExjV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NH0oFO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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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O^:$nXhYy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xg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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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a4gi,pz$]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Q/I)V2a1i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K~RoUE<3[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QFPfIb/
迁新建的; $ XBAZ<"hd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B`$L'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GO! uwo: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q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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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E^ hHH?w+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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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mqfO4"lt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 p?brc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73-ywn]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5}l&7:(MN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pWE `x|J
— 6 — hIJ)MZU|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FR$vLGn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OV-KT[>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z5Qs@dG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w>xV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ftk%EYT;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Xl |1YX1&m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n!!jM:N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r+hERcB
岁的; *pzq.#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k$JP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qJR!$?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7?"y{R>E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uP^-bv;(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aH_6s4+: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1on'^8]0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i~6!@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m+$ @'TbP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fR-C0"c
超过100 平方米。 Gi^Ha=?J%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v}Bd!'+P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sb? &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r RG=tG_'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ICglF R
— 7 — :Zw@yt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mT*{-n_Zs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P5QQpY{<I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iBC@`mg(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Q}A=jew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pN[0YmY#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H/~?@CE(YC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V_U'P>_I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vOI[Z0Lq9h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K,xW6DiH
中专院校学生; O$!*%TL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B)yy[8j+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pL1s@KR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k /EDc533d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FrTg4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n.z)ZJ
迁移户籍人员; ;%q39U}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IxDWJ#k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qBk``!|s]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_'x8M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fsW 9s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CPazEe1S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24\gbv<
人口基数。 J?:[$ C5
— 8 — BRG|Asg(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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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GgFi9Ffj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6S75{rnW"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Q}2[hB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Yyi>6E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I[7,`C~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9vGs;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oUmwP<$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x4a:PuqmGG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K7vw3UwGN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8^?$t
0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Vs0 SXj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cm>E[SHr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T:
jk4+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ZZ5].-a<D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m)?5}ZwAH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M"^K0 .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q$ghLGz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eo#^L}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fn6<3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u4=e4eF`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w3*-^: ?j
— 9 — Xwu.AVsr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Sj
3oV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_dICxaLZT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m%dX'0E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nX%AeDBAT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_EYB
8e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QP
~
服务。 #'o7x'n^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MXAEX2xmme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ftC_v@p5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wod/&!)]A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2C+(":=}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xO?yCJ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f6N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3=4SGt5m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t)1phg4H)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 *s3M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q@#BPu"\l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h%#_~IA:|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F#q&(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1-;?0en&0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W 5DbFSgB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T.?k>Ak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k7wM {
— 10 — Fq,N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udqge?Tz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q7]>i!A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Mn^zYW|(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Ns~&sE: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7$T8&Mh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89eq[ |G_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0~E 6QhV: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q?$p9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7q^FtjA#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ij)Cm]4(2
权利。 ~\_T5/I%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Y\t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