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s;^q
第59 号 j1C.#-P[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cyOC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z n!
2020 年7 月1 日 {wXN kq
(此件公开发布) Ve1] ECk
市长 K@~#Gdnl
— 2 — |Z^g\l.j{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5;
[|k$ v
第一章总则 Hu7zmh5FF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IR8&4qOs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Z+W&C@Uw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RrQ()<as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sr+mY;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CEq]B:[IC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q\w"p0X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g0OS<,: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Hc%\9{zH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o#) !b:/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e~^YZOs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6<$|;w-OV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2vN(z%p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X4G55]D$>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Lp)8SmN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1@S6[&_
女、孙子女等。 Nt-SCLDM
第四条工作职责。 $)]FCuv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s{:}ZuKc
— 3 — ;j>d"i36&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g VJ#LJ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P$>kBW53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Le
JlTWotC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d J>8.jW@
划等。 hb8XBBKR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MEnHC'nI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Kn$1W=B1.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C+?s~JL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BfmX0&?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da'E"HN@G~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faOWhIG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EvT7u
对等。 [5*-V^m2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5yiiPK$qr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2rtP.*dd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32LB*zc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fVMM7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m@w^In^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Q_.c~I}yV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l1Q+hz5"*U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5a!e%jj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q7 LoH'S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WbWW=(N'd
— 4 — SvP\JQ<c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o'C.,ic?C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pQ:PwyU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o>-v?Ug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2\\3<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f}Tr$r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U<#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1 "7#|=1/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Z:J.FI@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dG?a"/MA
扩建住房。 4`P2FnJ?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g >> N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b Ne\{k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vW-`=30
不得建设地下室。 %N>NOk)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Q9xx/tUW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3ZlGbP#3w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Zt2@?w;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L{A-0Ffh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AE4~M`6D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3t{leuO'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1;8DfVZV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X7d.Ie
— 5 — @H%=%ZwpO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yH>Ko9F}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7QiCZcb\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WriN]/yD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6g)@=\U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ls7A5 <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B$P#dP)i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z12But\<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x0h3jw+6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U. )YHY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eoe^t:5&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b7g9 G4
迁新建的; 9r+O!kF(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ii1nz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H%?jTQ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G0
/vn9&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kF,\bM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y*b.eO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z]2KjF&w-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6Hbf9,vI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s>=Sn&UP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H..ZvGu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mhLRi\[c )
— 6 — ]z=Vc#+!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8X]trEg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dGB$S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RL
Zf{Q>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7$'mC9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IPR tm!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jJ"EGFa8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_6UAeZ*M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 U_p
岁的; 7(~H77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6 _5d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zMYd|2bc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wV[V#KpX8-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fTHun?Vn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8{<[fZyC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_RL-6jw#o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5v5:U(A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y*_.Ws9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x%o(n
超过100 平方米。 mHEf-6|C`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MhI)7jj`mt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GP[r^Z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3[9{r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H6g&)Z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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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t=8M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ogZT7w}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wlq)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x<6v}fRn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99Yo1Q0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l \^nC2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ozcr^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G(0y|Eq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_7#tgZyv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rvbo1t
中专院校学生; yb4tJu$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6I.%!jU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5nx<,-N*BP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90qj6.SQ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6=,#9C9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fEw=I7{Y
迁移户籍人员; \FoxKOTp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2>}\XKF).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zX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x:?a;m uf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YZH#5]o8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S
vw,c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fQ36Hd?(5
人口基数。 uB<F.!3
— 8 — ?S&w0}R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WTD49_px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jfY{z=*]u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p + l_MB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l/ rZcf8z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Yx@n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G4`Ut1g^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q#(/*AoU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9Q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5S8b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GX@W"y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7ZL#f![{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Y
<Znv%M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r[v-?W'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j:e^7|.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t+ S~u^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FKJyzL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hyOm9WU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0/:=wn^pg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Yy\>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7]XW 2u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j|&DP-@g/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B8UZ9I$n
— 9 — f' '{.L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wVp4c?s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0Ox|^V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Ca(Y2M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fNqmTRu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Vu=I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Sc/`=h]T
服务。 r6n5 Jz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9y^kb+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IH@_iX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7C0ps+A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1O9p YW5J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NYjS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Qm<-g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H9~%#&fF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v:"m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AH'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X }@Ct6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e$Bf[F#;-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Be{/2jU%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2>$F0
M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f
TG8h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XD^dlL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si}WqAw
— 10 — ; wbUk5Tf/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k)=F&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eR-Kor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X5_-l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p/hvQyE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NuD[-;N]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8Z
dUPW\e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Vm~qk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t$K@%yU2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fK'.wX9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jJUGZVM6)
权利。 <rB3[IJo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MrtliepW*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2Io6s'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7?MB8tJ5r4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xv?wenE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3ximNQ}S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MyH[v E^b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Q54r?|'V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ut$,?k!M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qPdZ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T$\PJun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TX23D)CX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L ]
— 11 — Vd%v_Ek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CIu~b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hV-VeKjZ(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kc"E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lMC{SfdH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e"fN~`NhY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h`5YA89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ou'~{-_xd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rBD(2M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GO
SeV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v4LoNm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R*i
建房的; CGC-"A/W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FjZc#\^9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6 u-$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DE%SVZB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tlV &eN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m N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Qz@IK:B}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veUa|Bx.(v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i iX\it$s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bo@,4xw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 -y&$1
— 12 — Tm)GC_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E dn[cH7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GIm
" )}W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V#0
dGP-Z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JiFA]M`^Q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W5.a,-$L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N:;J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ZvA~]x9\
第六章附则 OXHvT/L`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N0Efw$u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